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捒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淡水厅属新、旧田园共折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亩五分三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零;内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零。厅属实在,共征匀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奋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后乾隆二十年,诸罗安定里增筑盐埕六十五格)。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旧埕二: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后雍正九年,濑北扬改归台湾县管辖;乾隆二十一年,复设濑东、濑西二场。移新补旧,统仍原额。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台湾府盐课,每年奉文额销一十一万担(每担一百斤)。共征番广银三万六千三百两。除完解台、凤二县盐埕饷费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三厘零该番银三千四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一厘零又支给养廉、役食、晒价、运费外,余银折实纹库,按年同埕饷银划兑兵饷。

  附考

  亭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