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水饷」下)。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罾: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以上梁头饷银共征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二分零、又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今实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