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卷下元行识阮咸条。
 [一]「二」原作「三」,据《说荟》本及《御览》、《广记》、《梦溪笔谈》、《唐语林》改。
  贞观中,景云见,河水清,张率更以为景云河水清歌,名曰燕乐,今元会第一奏是也。
  《广记》二○三引作《异纂》。此条原与上条相连,据《小史》本、《说荟》本及《广记》分为两条。
  太宗之平刘武周,河东士庶歌舞于道,军人相与为秦王破阵乐之曲,后编乐府云。
  《广记》二○三「唐太宗」条之四引此,无出处。
  破阵乐,被甲持戟,以象战事。庆善乐,广袖曳屣,[一]以象文德。郑公见奏破阵乐,则俯而不视;庆善乐,[二]则翫之而不厌。
  《广记》二○三引作《异纂》。「郑公」以下亦见《唐语林》三识鉴门。
 [一]「广袖曳屣」原作「广神屣履」,据《广记》改。
 [二]「庆善」下原无「乐」字,据《广记》、《唐语林》补。
  太宗阅医方,见明堂图,人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一]乃怆然曰:「今律杖笞,奈何令髀背分受?」乃诏不得笞背。
  亦见《唐语林》二政事下。
 [一]「人」字据《唐语林》补。
  贞观中,有河内人妄为妖言,大理丞张蕴古以其素狂病,不当坐。太宗以有情,令斩之,寻悔以无所及。自后每决死刑,皆令五覆奏。
  梁公以度支之司,天下利害,郎曹当阙,求之未得,乃自职之。
  亦见《唐语林》二政事门下。
  张宾客文瓘之为大理,获罪者皆曰:「张卿所罚,不为枉也。」
  亦见《唐语林》五。
  中书令马周,始以布衣上书,太宗览之,未及终卷,三命召之。所陈世事,莫不施行。旧诸街晨昏传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皆周法也。[一]
  原与以下三条相连,今分列为四条。本条又见《说郛》三八传载,亦见《唐语林》卷五,均至「莫不施行」止。
 [一]「法」原作「发」,据《稽古》本改。
  旧官人所服,唯黄紫二色而已。贞观中,始令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以上朱,六品七品绿,八品九品以青焉。
  今本刘宾客《嘉话》录亦载此条,唐兰考为误入。
  贞观中,拣材力骁捷善持射者,谓之飞骑。上出游幸,则衣五色袍,乘六闲马,猛兽皮鞯以从。
  又见《类说》六《传记》、《绀珠集》十《传记》。
  李义府始召见,太宗试令咏乌,其末句云:「上林多许树,不借一枝栖。」帝曰:「吾将全树借汝,岂惟一枝。」
  《诗话总龟》五引作《小说旧闻》。
  宋谢朓诗云:[一]「芳洲多杜若。」贞观中,医局求杜若,度支郎乃下坊州令贡。[二]州判司报云:「坊州不出杜若,应由谢朓诗误。」太宗闻之大笑。判司改雍州司法;度支郎免官。
  明钞本《广记》四九三引作《异纂》(谈刻本作国史)。又见《绀珠集》三《异纂》。今本刘宾客《嘉话》录亦载此条,唐兰考为误入。《广记》、《绀珠集》所引,文字不同,具录《广记》之文如下:「贞观中,尚药奏求杜若,敕下度支。有省郎以谢朓诗云『坊州采杜若』,乃委坊州贡之。本州岛曹官判云:『坊州不出杜若,应由读谢朓诗误。郎官作如此判事,岂不畏二十八宿笑人耶?』太宗闻之大笑,改授雍州司法。」《绀珠集》略同。按:本事亦见《大唐新语》卷九从善门,并录以备考:「尹伊尝为坊州司户,尚药局牒省索杜若,省符下坊州供送。伊判之曰:『坊州本无杜若,天下共知。省符忽有此科,应由谢朓诗误。华省曹郎如此判,岂不畏二十八宿向下笑人?』由是知名,改补雍州司法。」
 [一]「朓」原避宋讳作「眺」,今改回。
 [二]「坊」原作「芳」,据《稽古》本及《广记》、《绀珠集》等改。
  太宗病甚,出英公为迭州刺史,谓高宗曰:「李绩才智有余,屡更大任,恐其不厌伏于汝,故有此授。今若即发者,我死后,可亲任之。如迟疑顾望,便当杀之。」绩奉诏,不及家而行。
  亦见《唐语林》五。
  有枭晨鸣于张率更庭树,其妻以为不祥,连唾之。文收云:「急洒扫,吾当改官。」言未毕,贺者已在门。
  又见《类说》五四《嘉话》。《广记》一三七引作《异纂》。本事亦见《朝野佥载》一。
  此条原与上条相连,据《小史》本、《说荟》本及《类说》、《广记》分列两条。
  贞观中,西域献胡僧,咒术能死生人。太宗令于飞骑中拣壮勇者试之,如言而死,如言而苏。帝以告太常卿傅奕,[一]奕曰:「此邪法也。臣闻邪不犯正,若使咒臣,必不得行。」帝召僧咒奕,奕对之,初无所觉。须臾,胡僧忽然自倒,若为所击者,便不复苏。
  又见《类说》五四《嘉话》。《广记》二八五引作《国朝杂记》。亦见《唐语林》三方正门。今本刘宾客《嘉话》录亦载此条,唐兰考为误入。
 [一]「太常卿」,《刘宾客嘉话》录作「宗正卿」,《小史》本作「太宗卿」,《广记》作「太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