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总督意在停发甘肃,部议则不令安处腹地。现在实发烟瘴十八条,虽无此项,然二省新定章程则仍系发两广,与此例亦属相符,似应与下回民犯罪应发回疆一条修并为一。
□西北回民应发往东南烟瘴省分,即籍隶烟瘴省分之回民亦在隔远烟瘴省分调发,恶之至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拏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幇拏,概不得过二人。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伊犂将军奎林等奏遣犯石二等拏获逃遣徐四,并五十二年该将军等奏遣犯于观彩等拏获逃遣张添喜,正法遣犯石凤等,听从畏罪自缢之张凤智拏获逃遣王巴儿等因,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新疆遣犯脱逃,一经拏获,例应即行正法,是以拏获此等人犯,即准为民。现在遣犯脱逃,除免死盗犯外,其余均不正法,不过递回鞭责,似应添入正法一层。
□再,军流人犯能拏获逃军逃流多名,是否亦准回籍,例无明文。可知此例专为正法之逃遣而设。至名例所云,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吿,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首吿者,皆免其罪。则又共犯罪之通例也,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准定例。原例首句系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应发烟瘴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发而设。原奏谓,五等军犯,以烟瘴为最重云云,自系循名责实之意。至例首所改数语,即下条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人犯之例文也,与现在之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之处,与咨明该省预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参差(说见下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载明者,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行窃军犯在配复窃者)。兵部原定之例,本非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则似专指此六项矣。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间改定各条、亦不在内。(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者十八条。余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烟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条,例文之纠扰纷岐,莫甚于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倶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眷移驻,共一千八百戸,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之。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毎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皇朝文献通考》此例所云即此项移驻之兵丁,亦即所谓眷兵也。
   原奏云,现有察哈尔兵丁移驻伊犂、乌鲁木齐二处,是以有察哈尔字样,系指移驻之旗兵而言。其种地兵丁,则指縁营言之矣。是以又有永远屯驻,及换班之分。与下条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云云,均系尔时办法,现在非特无察哈尔移驻兵丁,亦无发往为奴人犯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派往乌鲁木齐、伊犂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査明,准其回籍。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木策凌咨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兵律从征守御官军逃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