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
   此例所云均系彼条之事,特多从新留屯五年一语耳。但彼条逃走二次被获,即应正法,此云仍准回籍,则办理又觉较寛,与彼条亦不相符,说见彼条。
□此门所载,均系犯罪发遣之事,与兵丁脱逃之例无渉,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徒流迁徙地方  一,犯罪发往伊犂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等以种地人犯格图肯江樽年老力衰,不能耕种交粮可否仿照年满当差人等年老残废,不能派往之例,官给口粮等因,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发往种地人犯而言,为奴人犯不能耕种力作,如何办法,记核。发往种地之犯不知凡几,若倶因年老力衰官给口粮,安得如许闲款耶。
   《戸部则例》田赋门杂赋考成,
□一,伊犂屯田遣犯,毎名收获细粮,以九石为额,乌鲁木齐收获,以六石六斗为额。及额者,毎名日给白面半斤。如伊犂收至十二石,乌鲁木齐收至十石,毎名日给白面一斤。该管官均照该处兵丁收获及额之例,分别议叙。若收不及额,官员亦均照屯田兵丁收获不及额之例,分别察议,兵丁责处。
   又,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
□一,新疆责革効力兵丁,曁发往充当各差及屯种遣犯,不能自行谋食者,均按日官给口粮,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其仅拟发遣及安插各犯,不种屯田,不充官差者,官不为经理。
□一,巴里坤种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给口粮,面四十斤。毎年给与衫袴鞋脚银一两九钱二分。均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地耕种纳粮,倶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効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縁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倶不准做工幇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倶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戸册内。査系当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効力奋勉,准其回籍。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条奏,及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请部示,并纂为例。原载流囚家属门,五十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保宁等,奏准纂辑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条原定之例,盖欲使乌鲁木齐等处速为丰富,与内地一样早成省分之意。是以,有编入该处民戸册内之语,又有情愿携带妻子者一体官为资送之文,与入厂効力分别准否回籍不类。似仍应分列二条。一专言为民种地之犯。一专言入厂効力之犯,似尚分明。
□原定之例,分别此等人犯情节轻重,定以三年,五年限期,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与地亩耕种纳粮,盖即编入民册,即为该处之平民矣。办法甚为妥善,与唐律流犯附籍之法亦属相符。屡次修改,遂全失定例之意而又与入厂効力人犯修并为一,益觉混淆不清矣。
□不准入厂,自系不准为民之意,既不论罪由轻重准其入厂矣,而又以原犯罪重者不准留厂,义无所取。上层不准入厂各项,例有明文。下层何项为罪轻,何项为罪重,并未叙明。且既以入厂効力捐资并列,而下文又系专言効力,其如何捐资并无明文。《戸部则例》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各条,兼言捐资,可与此例互相发明。
□从前毎定一例必有取意,例文亦倶分明。后经添改修并,则蒙混不清者颇多,不独此条为然也。
□再,此等一入民戸册内种地纳粮之人,如有脱逃,是否仍以遣犯论,与永远种地之犯有无区别,均未叙明。
   《戸部则例》。
□一,乌鲁木齐遣犯,如有在铁厂捐银三十两者,定限十五年,捐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捐银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在厂年限,满日,始终奋勉者,准其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
□一,伊犂铅厂酌定幇捐衣物人犯四十名,毎名毎年捐毡帽五顶、皮袄五件、皮袴五条、皮鞾五双、■【革勾】鞵十双,蓝布小衫十件、兰布单袴十条、棉韈五双、腰带五条、布手巾十块,五年满时,准其为民,不准回籍。
徒流迁徙地方  一,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分给屯郷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傥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者,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其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者,倶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发配。若犯该徒罪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