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由府解司,不免有道路纡迥,及稽迟疏脱之虑,故改定此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县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后发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严有禧条奏定例。
   谨按。囚应禁而不禁门内,解审军流人犯一条,系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与此少异。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委员押解秋审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其交替之时,将人犯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明,始回本地。其审毕发回时。亦照此逐程发递。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浙江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以上三条均载稽留囚徒门,乾隆四十二年,按三条系押解秋审人犯至省旧例,乾隆三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强盗门盘获别省盗犯,必须移解,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云云。似系在省派委而言,与各县派佐贰等官押解不同。
□此例盖恐其长解守候,有旷本业故也。惟本县人犯,责令别县押解,其附近省城之州县,将有应接不暇者矣。且审毕发回之时,若责令首县派员解送人犯,最多省分有数十名,至一二百名不等者,安得有如许佐贰耶。若分起解送,有需时日,其旷废本职,亦所不免,独不可虑耶。顾此失彼,此等处殊属窒碍难行。虽然有此例,而各省委员长解者,比比皆是,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大宛两县秋审句决,及一应斩绞立决重犯,刑部于奉旨后,即一面径行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一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侍郎兼受顺天府府尹胡
□条奏定例。
   谨按。此指应在京城处决者而言。
□此不入朝审,而又与别州县不同者,故定立此条。
□顺天府系在京内,故不归直隶管辖,以示体制。惟顺属各州县秋审人犯,均归直隶总督办理,即寻常命案,亦必由臬司招解总督具题,间有顺天府自行具奏完结之案,而秋审则仍系直隶总督题报。此例指秋审句决,及例应立决两项,自系均在大宛两县监内收禁,故归各该县处决也。
□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咨送刑部命盗案件,题结后,分别实缓矜留,即归入朝审核办。若民人在郷村犯事,则系大宛两县自行审办,由臬司详经直隶总督具题,与由部题结应入朝审者不同,是以与直省各州县一体办理。近来均行文直隶总督转行,并不径行顺天府尹,与此例亦属不符。惟是办法既不相同,仿照旗人犯命案解部归入朝审,似尚可行。盖原题既不由顺尹秋审,后尾亦不由顺尹具题,故不行径顺尹也。此例似可删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査办留养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属者,由该督抚、督同、臬司亲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逐加研讯,实系亲老丁单,及孀妇独子,方准査办。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县査明,禀请督抚、遴委道府大员,前往就近査讯,取具供结,详报督抚臬司复核办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属,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该管巡道审转者,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属、尸亲、族领人等,査取供结详办。若犯属及尸亲等,籍隶他省者,即移咨所辖之该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分别提审讯取供结,报部核办。
   此条系道光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留养系法外之仁,因而假捏舞弊者,所在多有,刑部于核议时,因情伤稍重者不准留养,并非亲老丁单,概准留养也。此例将犯属、尸亲、族邻人等,全行解省,未免多受苦累,因寛而反失之严,殊与律意不符。若谓假捏者多,地方官照例取结,多不可信,岂解至省城提讯,即可无假捏之弊乎。似不如照旧办理,一经发觉,即重治其罪,何必多设科条为也。
□命案内之尸亲系属苦主,乃因凶犯留养将其解省质讯,似嫌未安。
□,名例云,称人年者,以籍为定。注,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犯亲年歳若干,有无次丁,均载在籍内,一阅便自了然,有何虑其虚捏之有。非独留养一事也。凡犯罪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应收赎者,均可按籍定断,供状虽有虚诈,戸籍所在当无误也。昔人谓戸籍分明,一切均有头绪,此类是也。近来非无戸籍,倶属具文,一遇以年歳核定之案,转无凭据,不得不纷纷取结,致令寛厚之政,反成苛细之法,何不于戸籍一事,认眞办理耶。脱漏戸口之法既成具文,而编审又久已停止,本县人数尚且茫然,况能知其年纪若干耶。古法有不可废者,此其一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该督抚于各州县解犯到省,审明题奏后,即留禁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牢固监禁。俟奉到逆匪凶盗案内部文,按察使会同督抚标中军,督率府县,亲提各犯验明,绑赴市曹,监视处决。应枭示者,仍传首犯事地方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