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鄂弼条奏定例,三十四年改定。
   谨按。照旧二字可改倶。
□备叙案由,即第一条内所云刑部将原案及看语,刊刷招册等语也。
□例云,确加看语,及前法司看语,似系指题本内,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看得云云而言,而招册内并无会审看语。另有改事方签一本,办法稍有不符。
□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从前间或有之,近则絶无此事矣。惟调戏致本妇自尽之案,一次情实未句,即由外省改入缓决,此例所云,未必即指此条。至从前一改可矜,即行减等拟流,近亦无专改可矜者。其旧事缓决人犯,亦不逐一唱名,则愈简便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絶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很鬪者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倶量为区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可矜者应减一等,此则减二等矣。
□与杀死图奸伊母罪人一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句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指拟入情实而言,似应添入情实字样。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倶赴督抚衙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钦奉上谕,及二十九年,刑部遵奏据广东布政使胡文伯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核办招册为一层,联衔具详为一层,至期会审为一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句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刑。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句之犯,验明处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秋审句到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句、未句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行知各督抚于处决时,掲示通衢晓谕。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倶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及四十年大学士于敏中面奉谕旨,并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情实人犯而言,缓决并不在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朝审句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歩军统领衙门派歩军翼尉一员护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上刑科给事中监视行刑一条,修并为一。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情实官常犯,有经十次未句者,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缓决后,如遇査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应行寛宥者,恭候谕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及四十二年两次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前条官犯与服制人犯,均会同大学士办理,此处并无会同大学士字样。
□再,服制情实二次未句,即改缓决,常犯必待十次未句,方改缓决,均嫌参差。如谓系照官犯年分办理,不知官犯尚有年终开单汇奏之例,从无迟至十年者常犯,则非扣足十年不能査办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毎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至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其曾拟情实未经句决之犯,及前拟缓决后改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奕昂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提省之通例于应勘时仍五字可删。
□情实末句,即上条所云旧事情实也。惟前拟缓决后改情实,近来并无此事,亦无可拟案件,若可矜人犯,则本年已减等矣,又何二次解审之有。
□秋审之例凡数变,初则三次之后,方准停其解勘(雍正八年),嗣则改为二次(乾隆二十五年),后又定为一次(三十五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愈觉简便。始则由省城而改为巡道,又由巡道改归省城,末后,则以距省远者,归巡道审勘,余仍提省审办,例内所以有仍令各省督抚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人犯解省之时,倶令州县径行解司,仍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亦即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禁,仍汇文行知各该府。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人犯径解臬司之例,以从前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