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并五十一年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定例意,盖因解犯中途恐有疏失,是以留禁省监。然人数过多,更觉可虑,宜不久而复变通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倶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倶査照定例,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杨应琚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改定。
   谨按。上条系指立决人犯言,此条系指秋审人犯言,从前倶留禁省监,后则分别办理矣。惟査甘肃所属之哈密等厅州县,秋审人犯,责成安肃道审办,后有条例,此处留禁省监之处,自应删改,此例有福建之台湾,无广东之琼州,修例时,以琼州应由该道审勘故也。后条例文,由道审勘者,祗有高廉、雷潮,并无琼州,自属遗漏,应于后条添入,琼州二字,改四为五方合。
□若琼州应留省监,此例何以又行删去。若以为应归该管道审勘,何以下条又无明文。究应如何办理之处,似应添叙详明。观乾隆三十三年按语,以琼州有雷琼道管辖,应令该道覆勘,则下条之遗漏,不待言矣。
□哈密等处声明留禁省监,即不归巡道审勘矣,乃下条哈密等处,均归巡道审勘,自属参差。此条定例在先,彼条系后来添入,漏未将此条删改耳。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驻防旗人犯该斩绞者,毋庸解部,即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如有应入秋审人犯,令将军、都统等悉心确核,分别情实、缓决、可矜造册题达,刑部、九卿会核具题。至句到时,某省驻防,即另册同各省应句人犯,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议覆广州将军宗室永玮等,审拟驻防旗人克什布之妻杨氏违犯教令,致令伊姑王氏自尽身死一案,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各省驻防旗人犯斩绞者,向倶解刑部收禁,此改为理事同知衙门收禁,秋审归将军、都统分别具题,以示别于民人之意。惟附京一带旗人犯斩绞等罪,现在倶归直隶总督题结,将犯解赴刑部收禁,与朝审人犯,一体分别实缓。此例祗有各省驻防旗人,归将军、都统分别实缓具题之语,至京辅一带旗人,解赴刑部归朝审办理之处,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与军民约会词讼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官犯,刑部与毎年年终,汇开清单具奏一次。单内将所犯事由、罪名及监禁年分,并该犯年歳,详细注明。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自有此例以后,官犯至十次者颇少,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均于年终具奏时减等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戏杀、误杀及窃赃满贯,并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问拟绞候,应入缓决之案,秋朝审一次之后,刑部査核奏明,将戏杀、误杀之犯,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减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抢夺满贯人犯,及误杀案内,所杀系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者,倶俟査办缓决时,再行照例办理,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崔应阶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一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在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四十八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窃赃逾贯人犯,从前系发新疆种地当差,是以奏明一次减等,以资力作。后经改发内地,似无庸一次减等。至命案内戏、误杀情节最轻,唐律本非死罪,明律倶拟绞候,已属从严,是以秋审时,得以一次减等,情法最为平允。窃赃逾贯之犯,均系匪类,故减等时,倶发烟瘴充军,恶之至也。若以此项人犯为情轻,即不应改发烟瘴。以为情重,即不应一次减等,似应删改。
□秋审缓决人犯,非奉有査办恩旨,即无从减等。窃赃满贯等项,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以此辈缓决多次,虽幽禁囹圄,转得安居饱食。仿照私铸案内,钱数不及十千之犯,改发巴里坤,与其不决不减,虚糜口粮,似不若屏诸远方,俾效死力,请将缓决三次以上者,发巴里坤种地管束,奏准在案。三十一年江苏巡抚以此等总系应发新疆之犯,若必俟三次缓决,始行改发,不惟年年审録,徒滋案牍,不若乘其年力,早发新疆,以收垦屯之效。奏请秋审缓决一次后,即行减发亦在案。是该犯等之得以早行发遣者,系为新疆等处垦屯起见,非谓该犯等之情节最轻也。后以新疆人犯过多,将此等犯改为烟瘴充军,即不资其力作,自无庸一次减等。例改新疆为烟瘴,而于一次减等一层,仍从其旧,以致相沿至今,未之能改,似嫌未协。
□误杀有伯叔父母,而无伯叔及侄,似不赅括,原奏指明期服以上亲,例内似应添入,以免挂漏。
□下条擅杀有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等语,而此条无文。査分别办理留养,自系以是否一次减等为限也。应与犯罪存留养亲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