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鞫狱停囚待对:巻首
凡鞫狱官推问(当处)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当处),停囚专待(其人)对(问)者,(虽彼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文书)句取,(他处官司于)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句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是彼此倶属应鞫),听轻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移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若违法(反)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当处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校尉等有犯,应提拏者,移咨銮仪卫提拏,不得差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顺治十二年覆准,见《会典》)。
   谨按。此专指校尉一项而言。
□校尉补缺,见官员荫袭,此外无文,例止言不准差拘,其所犯罪名,则仍应照凡人论矣。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倶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倶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此条系康熙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先后定例,并纂为一。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吏部《处分则例》。凡钦部事件,该督抚应具题者,以文到之日为始,督抚驻札省分事件,限四个月具题。总督兼管省分事件,限六个月具题。其陕甘总督所管之新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管之琼州,与省城相距较远,限六个月具题。福建台湾远在海中,限十个月具题。如该督抚具题迟延,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一月以上者,罚俸三月。两月以上,罚俸六月。三月以上,罚俸九月。四、五月以上,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倶公罪。(按,兵部例亦大略相同,惟有违限月日,倶专责督抚提镇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员一层,应参看。)
   谨按。原题有不许分坐道府州县一语,自系专责督抚而言,定例时将此语删去,便不分明。
□与盗贼捕限门内第一条参看。《中枢政考》一条略同,亦应参看。
□例末一段与盗贼捕限门,黔省苗疆及土苗案件各条相类似,应移入彼条之内。
□饮部等事件限期,已见盗贼捕限门内,此条祗言督抚而未及司道以下,系指奉旨特交,及由部咨交而言。刑名事件,以京控交审,及部驳案件为多,而《处分则例》内载,特旨交审之案,定限两个月完结,部院咨交之案,定限四个月完结,亦与此例不符。京控交审案件,吏部定有两月、四月完结专条,而刑例转无明文,似嫌疏漏。
□现在转交之案,均系奏结,从不具题,亦不声明限期,若系刑名事件,另有两月完结之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例,原载吏部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谨按。特交之案,各部院咨交案件,督抚臬司提省审办之案,分别三条,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在京衙门承审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刑部现审事件,杖、笞等罪,限十日完结。遣军流、徒等罪,应入汇题者,限二十日完结。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限一个月完结。其鬪殴杀伤之犯,到案后以伤经平复,及因伤身死之日为始,内外移咨行察,及提质并案犯患病,以査覆及提到并病愈之日为始,接审者以接审之日为始,仍应行扣限,及三法司会审日期,并于科道衙门注销内声明。傥该司员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会审,以致逾限,书役得以乘机作弊者,将书役严加治罪,承审司员及会审迟延之堂司官,交部分别议处。若内外移咨行察,催文至三次无回文者,题参。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于文到三日内无故不行送部者,亦照例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科臣金题准定例。原载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