辈播弄而起,非严办无以清讼端,惟既定有讼棍拟军之条,援照问拟亦可示惩,又何必首从倒置为耶。盖诬吿有诬吿之律,讼棍有讼棍之例,各科各罪,本自厘然。若如此例所云,凡起意者即应以为首论,设如起意教令人诬吿有服尊长,亦可以起意之人为首乎。
教唆词讼  一,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査究,其有教唆増减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及十三年例,乾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考取代书而设。郷民不能自写呈词者颇多,觅人代写,则増减情节者,比比皆是矣,代书之设所以不容已也。
□现在外省倶有代书,而京城仍未遵行。
教唆词讼  一,凡审理诬控案件,不得率听本犯捏称倩过路不识姓名人书写呈词,务须严究代作词状唆讼之人,指名査拏依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嵩安奏准定例。
教唆词讼  一,凡有控吿事件者,其呈词倶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实书写。如有増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讼棍徒,该管地方官实力査拏,从重究办。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考取代书一条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巻首
凡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戸婚、田土、鬪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以违令论)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系军官军人,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军民约会词讼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提、镇、副、参、游守等官接受,会同有司追问外,其余不许滥受。凡戸婚、田土、鬪殴、人命一应词讼,悉赴该管衙门吿理。军衙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不许擅受军民词讼,均指武官而言。佐杂不许接收词讼。吏部于康熙十二年奏定条例,刑例并无专条。
□各省佐杂于词讼案件,不准滥行受审,处分例各条极为详备。
□一,内外城戸婚、田土词讼案件,外城由副指挥报城,内城除窃盗,鬪殴、赌博一切缉捕事宜,仍归吏目管理外,其余词讼案件,倶由正指挥详城,听各城御史批发核办。即鬪殴因戸婚、田土起者,传人叙供,亦归正指挥管理,毋许吏目干预。
□又佐杂擅受词讼审理者,降一级调用,均应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  一,缉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倶不许干预。
   此条系前明正徳十六年,遵旨定例。
   谨按。此例为设有厂卫缉事而设,似可修并于应捕人追捕罪人条内。首句改为在京各衙门番役,或于缉捕上添在京二字亦可。
军民约会词讼  一,凡旗人谋故鬪杀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外,其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证已确,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门核转。傥恃旗狡頼,不吐实供,将案内无辜牵连人等先行摘释,止将要犯解赴同知衙门审明。如该同知事外苛驳,借应质名色滥差提扰,该上司立即题参。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利瓦伊均题准定例。
   谨按。此州县审办旗人案件,分别会审不会审之例,仍照例三字及外字均可删。
□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旗员会同理事同知检验。应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  一,凡各省理事厅员,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会同州县审理外,其一切田土、戸婚、债负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録供加看,将案内要犯审解该厅发落。至控吿在官人犯,不论原、被,经州县两次拘传,别无他故抗不到案者,将情虚逃避之犯,严拏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八旗地亩,在佐领处呈递,见越诉。此条与上条似系指旗人与民人争鬪渉讼而言。若两造倶系旗人,自不能由州县审办矣。
□此条与上条虽未明言不准州县擅责旗人,惟上条云解赴同知衙门审明,下条云,审解该厅发落云云,则州县之不应责打旗人可知矣。
军民约会词讼  一,各处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与民人争角等事,倶行审理,不必与旗员会审。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奉天所属州县旗民事件自行审理,见有司决囚,应参看。
□此云不必与旗员会审,自应与地方官会审矣。惟上二条,一云旗人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云云。一云田土、戸婚、债务等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应与此例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