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官司陈吿,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门,即便句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吿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本管衙门)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发)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致有冤枉扰害)违者,随所吿事理轻重,以坐其罪。(如所吿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明律第一段,系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云云。(雍正三年改。)第二段,本系指巡歴官去处而言(明之巡按御史,今之巡道等是也)。第三段,部、院等官小注笺释,系巡歴官。第四段,部、院衙门,《笺释》亦指巡歴,《律注》改为部、院等官,部、院等衙门转不分明。
条例
吿状不受理  一,毎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戸骗劫客货,査有确据者,倶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戸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汉书》元帝建昭五年三月,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歳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其即此之例之所由昉乎。
   此例系恐妨农务而言。若两造均非农民,即可不拘此例。奸牙铺戸,特其一耳。
□控戸婚田土等细事,亦有不系农民者,未可尽拘也。
□律倶言不受理之罪,此独言受理之罪,然州县因受理被参者絶少,此例亦未可拘泥也。
□农忙期内受理细事,吏部《处分则例》并无明文。
吿状不受理  一,各省州县及有刑名之厅卫等官,将毎月自理事件作何审断,与准理拘提完结之月日,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送该府道司抚督査考。其有隐匿装饰,按其干犯,别其轻重,轻则记过,重则题参。如该地方官自理词讼,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听候,以致废时失业,牵连无辜,小事累及妇女,甚至卖妻鬻子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若上司徇庇不参,或被人首吿,或被科道纠参,将该管各上司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自理词讼,按月造报,应与下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戸婚田土一条修并为一。
□干犯二字,不甚明显,似应改为按其情节轻重。
□《处分则例》,州县自理案件,祗有违限不结,分别一月以上、半年以上、及一年以上罚俸降留之例。至任意拖延云云,作何议处。并无明文。
吿状不受理  一,各府州县审理徒、流、笞杖人犯,除应行关提质讯者,务申详该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无关提应质人犯,该州县倶遵照定限完结。傥敢阳奉阴违,或经发觉,或经该上司指参,将承问官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内阁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承审迟延之咎,有关提质讯者,申详展限,无则不准关提展限,断狱捕亡门各条,言之最详,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吿状不受理  一,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戸婚田土等项,照在京衙门按月注销之例,设立循环簿,将一月内事件填注簿内,开明已、未结縁由,其有应行展限及覆审者,亦即于册内注明,于毎月底送该管知府、直隶州知州査核循环轮流注销。其有迟延不结,朦混遗漏者,详报督抚咨参,各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赵宏本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照在京衙门按月注销之例,似应删去,改倶令二字。
□与下巡道査核州县词讼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州县所立号簿,有将自理词讼遗漏未载者,罚俸一年。不明白开载案由者,降一级调用(倶公罪),系有心隐匿不入号簿或将未结之案捏报已结者,革职(私罪)。
吿状不受理  一,州县自行审理,及一切戸婚田土事件,责成该管巡道巡歴所至,即提该州县词讼号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一面开单移司报院,仍令该州县将某人吿某人某事,于某日审结,造册报销。如有迟延,即行掲参。其有关系积贼、刁棍、衙蠹、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亲提究治。知府、直隶州自理词讼,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纵颠倒是非者,该督抚亦即据实察参,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陕西巡抚陈宏谋条奏定例。
   谨按。上二条,一按月造册,申送府道司抚督。一按月报该管府州。此条由巡道开单,移司报院,倶不画一,总縁随时添纂,并未通身修改也。
□《处分则例》,州县自理戸婚田土等项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