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令归宗。子孙之妇,(笃疾者)追还(初归)嫁妆。仍给养瞻银十两。乞养子孙(笃疾者,)拨付合得(所分)财产养赡,(不再给财产一半之限。如无财产,亦量照子孙之妇给银。)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殴子孙之)妾,各减(殴妇罪)二等。(不在归宗、追给嫁妆、赡银之限。)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殴祖父母父母  一,继母吿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姉、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姉奏吿弟侄人等打骂者,倶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辨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继母吿子不孝,伯叔兄姉等奏吿弟侄等打骂,倶罪犯重大而易于诬捏者,故着此例以示愼也。
   谨按。吿子不孝,即呈送触犯恳求发遣也,与诉讼门条例及有司决囚门内一条参看。
□此专言继母,并无嫡母、嗣母等名目。
□殴小功尊属、大功兄姉,杖七十、徒一年半。期亲兄姉,杖九十、徒二年半。尊属,加一等。骂小功尊属、大功尊长,杖七十。骂期亲兄姉,杖一百。尊属,加一等。即殴骂父母及呈送发遣,均有治罪专条,此例特分别行拘族邻人等与否耳,似应移入诉讼门内。末句不必行勘,《集解》云,或竟坐罪,或因输服从寛,未甚明晰,引断自须斟酌。窃谓既有显迹伤痕,且犯又输情服罪,自可依律科断,不必仍照上行拘四邻人等审勘也,其意自明。
殴祖父母父母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歳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歳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吿等情,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故杀伤义子者,并以殴故杀伤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有违犯及杀伤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歳数,照本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絶嗣,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絶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絶及夺其财产、妻室,并同凡人论。(义絶如殴义子至笃疾,当合归宗及有故归宗而夺其财产妻室,亦义絶也。)○义父之期亲尊长并外祖父母,如义子违犯,及杀伤义子者,不论过房年歳,并以雇工人论。义絶者,以凡论。其余亲属,不分义絶与否,并同凡人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乾隆二十一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首节是恩养年久,分有财产,配有妻室,成其为义子者也,故一切皆与子孙同论。十五歳以下,幼小无知,必须待人抚育,十六歳以后则年长,或能自食其力,故以此为限也。
□次节是恩养未久,不曾分产配室,犹未成为义子者也,故并以雇工人论。内及于义父母之期亲云云。观及字之义,似兼上恩养已久而言,谓于义父之期亲外祖父母,虽恩养已久,亦祗同雇工人论也。故前节祗言义父母之祖父母、父母,不言期亲外祖父母,其义可见。
□义子之妇云云,通上二项言之也。
□末节言有故归宗,有无义絶,分雇工、凡人两项论。
□其余亲属,通承前三项言,前二项除期亲外祖父母,指大功以下内外亲属而言,后一项则期亲外祖父母亦在其中。又此乞养异姓之通例,凡断乞养子孙之事,须先看此例。
   《集解》首节义子犯义父母,罪与子孙同者,重恩养也。义父母殴故杀之,仍以乞养异姓子孙论者,别于亲生也。
   谨按。义子,即律内乞养子也。律图内祗有养母之名而无养父,故例有义子、义父母名目,是又在三父八母之外者。《示掌》按,养母一项注,谓自幼过房与人。《辑注》云,过房与人,不论同姓异姓。而宋开宝礼谓,收养遗弃三歳小儿。今服图注内谓,养同宗及三歳以下遗弃之子,是过房与人,除按立嫡条内,过房同宗所养之父母,即属所后父母,毋庸再议外,其收养遗弃三歳以下小儿,既有养母,既应并列养父,乃图内既将过房之养母列入,而不及养父,且为养母载服三年,而不为养父载服,天下岂有无父之母。抑岂有过房与母而不过房与父者哉云云。议论甚是。
□义父之期亲专指尊长,盖别于义父之子侄孙辈也。惟义父之弟妹与义父之兄姉,自义子视之,无甚区分,而专就义父言,则有尊长卑幼之分矣,设有干犯,何以科之。再义父之子,如长于义子,则义子兄之,幼于义子,则义子弟之,均以凡论,亦未尽允协。如谓例无义兄、义弟名目,又岂有义伯、义姑之名耶。再如义父之姉,期亲尊长也。义父之妹,期亲卑幼也,自义子视之,则均姑辈也。严于干犯义父之姉,而寛于干犯义父之妹,殊嫌未妥。义父之兄弟亦然。
□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