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系前明旧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前明此等例文最多,盖指所犯并非一事而言,应参看诈称内使等官条。
多乘驿马  一,凡驰驿官员纵容差官跟役殴骂驿官驿夫,或并无急务走死驿马,并额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诈财物者,该地方官驿官一面申详上司,一面具报该部,察究得实,官员革职,差官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若无勘合火牌,谎称公差,支取夫马船只及索诈财物者,亦倶拏送刑部,从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扰驿者,系官,交该部议处。差役,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并。
   谨按。《处分则例》,以本官是否知情,分别革职降调。此例祗言纵容而未及不知情一层,似应添入。从重治罪句,亦应修改。
多乘驿马  一,水驿一应差船,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入己者,计赃,照侵盗钱粮例问拟。各衙门郷亲来往并书吏人等滥捉民船,辄用旗鎗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者,照无官而诈称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雍正七年兵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颇严,盖恶其滥捉民船也。

多支廪给:巻首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分有禄无禄)。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多支口粮比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多支廪给  一,各处地方,如遇外国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察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按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旧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例重在铺行人等交通买卖,恐有违禁货物,故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即治以容令买卖之罪也。改为按律治罪,律系减出使人一等,外国人亦可将多支之项照不枉法赃科断矣,似不如仍并作一条,移于违禁下海门内,无庸分别两处。
□《处分则例》。外国贡使抵境,派委文武大员约束照料,伴送进京,所过州县预备车船,馆驿迎送过界云云,较此例颇觉详备。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巻首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实封)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而入递)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失误军机,仍从重论。)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公事应行稽程:巻首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笞,或杖,或斩,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公事应行稽程  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紧要差使,传集公所立待应用,如不遵官长约束,为匪不法,逞刁挟制,因而率众扬散以致误差,审明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傥系偶尔违禁干犯赌博鬪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扬散误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歩军统领鄂善条奏定例。
   谨按。为首问斩,为从仅拟枷杖,与减一等之律不符。
□例文最严,而照此办理者絶少,悬一极重之法,而从来并未办过一人,亦徒然耳。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条然也。

占宿驿舍上房:巻首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正厅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乘驿马赍私物:巻首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乘驿马赍私物  一,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毎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査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填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奉差员役应乘驿马,所带随身衣包,其背包不得过六十斤,似应添入。
乘驿马赍私物  一,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