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使稽程:巻首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及)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即以前应得笞杖斩)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原行)题写(所在公干)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四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原行)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驿使稽程  一,凡官员因军务差遣及自军前赴京赍奏军情,傥经过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粮单随即供应驿马廪给,不为预备公馆,以致迟误者,按迟误事情巨细,将本城长官及所派催办驿马粮饷官倶题参,交部察议拟罪。若长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迟误者,其委托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五年遵照顺治三年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即律内罪坐驿官之意。
驿使稽程  一,凡赍奏不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指应骑驿马而不骑以致违限而言,处分例无此条。
驿使稽程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铺兵及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及搅扰衙门者,发附近充军。其军吏铺长通同纵容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失于觉察者,交部议处。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以不枉法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倶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违制)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依不枉法论)。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等项,问罪,不分旗民,倶发附近充军。其提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亦系前明旧例。(按,此指无籍之徒用强包揽而言。
□《集解》。此重在稽迟沈匿,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不曾将公文稽匿者,不引此例。)原载递送公文门内,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按二条倶系驿递夫役及各铺司兵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搅扰衙门,迟匿公文之例(按,此数语殊不可通),修并为一,并移入此门。
   《示掌》云,若止是包揽者,问不应。如不曾多取工钱者,问违制。
   谨按。前明问刑条例,首条载在戸律?赋役不均门,原系三项平列,盖谓此等均系应役在官之人,岂容旁人用强包揽,故重其罪。下条则专指各铺司兵言之,载在递送公文门,与上条例义相同,而名目迥异。国初倶列入此门,而雍正三年修例,按语又不大明晰,已觉费解。乾隆五十三年修并,一条按语又谓指驿递夫役及各铺司兵用强包揽而言,似属误会例意。

多乘驿马:巻首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毎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齿以上,依鬪殴论)。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若(出使人员)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
○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亦究不倒换縁由)。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多乘驿马  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许前途州县据实掲报,都察院纠参。傥容情不掲,别经掲报,一并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间牲口者,照违例妄索民夫例,该管官掲报,督抚提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年遵照雍正元年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一掲报都察院,一掲报督抚,似不画一。
□妄索民夫例见私役民夫抬轿门。
□《处分则例》,马夫之外兼及船只车辆,此处亦应添入,以律已兼船马言之矣。
多乘驿马  一,凡指称勲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黒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索取财物,问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