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旧律分别拟杖外,如数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议回子伯克来京章程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旧字应删。
□此苦累驿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进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私役民夫抬轿:巻首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毎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私役民夫抬轿  一,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诈欺索取民夫等项,该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系官革职,系领催执事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抬轿  一,凡兵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盘査,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査者,准其动用民夫,其余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着该管官即行掲报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与上条均系扰累民夫之事,故严定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巻首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郷。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  一,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吿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郷路费,毎年造册报销。
   此条系乾隆元年并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体恤微员之意。
□《戸部则例》。蠲恤门此条较详,应参看。

承差转雇寄人:巻首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承差转雇寄人  一,起解人犯,毎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査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倶杖一百,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査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雇人代解律,应杖六十,受雇者减一等,笞五十也。例补出派不足数一层,其知而不举之兵役及承差之书吏等,均杖一百,则不足、雇代两层,并在其内。雇人代解者是否亦拟满杖,并未分晰。下文顶替者问杖六十,则雇替者自应从重科罪矣。律系兼言解物解犯,例则专言解犯,而解犯亦有解审解配之不同,解审者,长解之外又有短解,与此不合。此例似专指解配而言,应参看捕亡门内条例。
□分别遣军流、徒,派兵四名、二名及一名护解。见《中枢政考》?杂犯门,与此参看。
□缺少二字承上派不足数而言,第缺少必有所由,此处并未叙,明,亦应修改。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巻首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各衙门自拨官马不得驰驿而行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驼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毎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故官军,及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虽有私带物件,)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一,漕船旗丁,毎船准带土宜一百石。头舵二人,毎人准带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准其共带二十石。其回空船只,舵水人等准带梨枣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