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比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主将不固守  一,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効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此二条系咸丰三年刑部议覆前任兵部尚书升任大学士桂良等条奏定例。
   谨按。律言城而并及寨,则要隘倶包举在内矣。
主将不固守  一,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札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均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元年议政王、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升任给事中卞宝第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指省城而言,犹县城之知县也。
□守边将帅弃城逃走及失陷城寨,尚应拟斩,况省城耶。腹里武职及州县亦拟斩候,况督抚提镇耶。有犯均可援引,似无庸另立专条。
主将不固守  一,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均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絶。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郷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内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着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効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均由刑部专案知照吏、兵二部存记。(按,此指减一等、二等戴罪留营者。)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军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祗准于本律军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按,此指拟军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効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营者。)
   此条系同治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奏请失守城池案内文武员弁应否免罪,酌议画一章程,及同治二年议准定例。
   谨按。此亦因例文太严,不得不为之原情议减也。

纵军虏掠:巻首
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杖一百,罢职发附近充军。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虏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因虏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斩(监候)。为从,杖一百。(其虏掠伤人,为从。并不伤人,首从)倶发边远充军。若本营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留任。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于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留任。
○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虏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纵军虏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社丁禁止需索,系刑部议准定例。调台兵丁禁止需索,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并为一条。
   谨按。此条应与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及索取外国财物二条参看。
□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发近边充军。
□云贵等省流官擅自科敛土官等财物,亦然。
□索诈番蛮等类财者,分见各门,办理亦不画一,似应修改一律,归入一门,仅止需索诈财者,列为一条,因索诈而酿成事端者,列为一条,不应一省一例,彼此互相参差,且此条载在兵律,而别条又载在求索门内,亦不画一。
□恐吓取财,计赃,加窃盗一等。诈欺,准窃盗论。
纵军虏掠  一,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虏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虏掠人口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