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元律,
□卖盐局官、煎盐灶戸、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鹸者,笞五十七。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元律,
□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十二条,雍正三年删去一条。各条亦有修改之处。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盐法  一,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依仍本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万暦十五年十二月内刑部题,律例应讲究各条内一条云。律称私盐事发止理见获,当该官吏不许展转攀指。例称越境贩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罪发遣。今后问拟盐犯,止以见获人盐为坐,不许勒令攀指多人,其商皂军民人等,越境兴贩者,必浙盐越至淮盐地方,广盐越至福盐地方,数满三千斤以上者,方许引遣。如尚在本处行盐地方,虽越过省府,止依律科断,毋得滥行引例。)雍正三年、嘉庆六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辑注》。此越境兴贩者,乃是官司引盐,以至三千斤以上,为数已多,必至阻滞彼处之盐,故严其法。若未至三千斤,自照前犯界杖一百之律。又云,律之犯界兼行盐地方,与派引处所言。例之越境,则止言越过行盐地方也。
   《集解》。此即律文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买,转于别境犯界货买也。
   谨按。律不拘斤数多寡,均拟满徒,例则三千斤以上者,加重充军,较律为严。故买求掣挚及乘机兴贩至三千斤者,亦同罪也。后又有三百斤上下之例,应参看。
□此例之设,盖申明三千斤以上方引例充军,三千斤以下,止照常发落也。
盐法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歴,(按,现在已无中盐矣,而犹有中盐来歴之语)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吿人充赏,亦元制也。)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戸、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计赃满数下,无应流二字。雍正三年,以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罪止满流,因増入。
   《笺释》。知情人等,除行求或诓骗,依伪引知情行用律。计赃者,谓计枉法诓骗之赃。
   《辑注》。此计赃满数,以枉法论。
   《集解》。此为伪造、贿嘱、转卖、诓骗、知情等项弊端而设,应随所犯科断。
   谨按。伪造印信,为首,律应拟斩。为从,自应拟流。此为从问发充军,系属从严办理。其经纪牙行等,不云为从,而云知情,则赃至满数,亦应充军也。不言流,而流自在其内。雍正三年,以诓骗罪止满流,添应流二字,未免误会例意。
□此计赃、谓受贿嘱者之赃,与诓骗无渉。
盐法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添给通关,若(不曾纳课)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假)指(课已上)仓、指(上)囤,扶同作弊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笺释》云,买嘱,问行求官吏。受财,依枉法。无赃,问嘱托已事。官吏,问听从事已施行律,或所枉重者律,或数本不足,扶同申报律,随其所犯贴断。
   《集解》。此为扶同作弊而设,即律所谓正额盐也。
盐法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咸丰二年改定。
   《集解》。此等名号,非指在官役使之人,但在盐场把持者,即是。
□均系尔时名目。
盐法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伤二人者,为首斩决。为从,绞监候。伤一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凡得赃包庇之兵役,倶拟斩监候。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倶发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笺释》。律但言有军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