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经纪等,运米千石内,逾额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一万石内,逾额至百石以上,亦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拔种地当差。仍先行照数追赔。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拟发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库银例办理。(毎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傥有偷窃盗卖情事,仍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掣欠与挂欠不同,彼指由南至通押运弁丁而言。此指由通至京仓转运之经纪、车戸等项而言。而其为亏欠则同。若非沿途盗卖,则漕米即敷原额数目,何至有掣欠之事。然亦有实非盗卖,及虽系盗卖而无确切证据者,故另有掣欠名目,既与偷窃不同,即应从寛科罪。乃五斗以上及科满杖加枷,一二石即拟徒罪,反较监守自盗罪名为重,似嫌未协。且既以毎百石计算,似可无庸添入千石万石。
转解官物  一,漕粮起剥转运,如有匪徒沿途滋扰,藉端讹索,并在京、通各仓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定拟。得赃者,照蠹役诈赃例。分别治罪。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议覆戸部奏,设法挽回漕仓积弊,并御史范熙溥奏,请将船戸经纪偷窃米石,仍照旧例分别办理,奏准定例。
   谨按。漕仓粮米之不足,丁舵、花戸等侵蚀之也,乃又有侵蚀丁舵人等者,故严定此例。
□与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一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门,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等处,打搅仓场,欺陵官攅条例内云,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枷号一月,徒罪发附近军。与此科罪不同,应参看。

拟断赃罚不当:巻首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处分则例》。
□一,承审官将应追应赔之赃失断追赔,应给还原主银两,失断给主者,罚俸一年。转详官罚俸六个月戸。
   谨按。追赃各例,有载在名例给没赃物门者,亦有载在戸律各门者。虚出通关、朱砂、那移出纳,私借钱粮,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五门,均有追赃条例,而监守自盗亦有三条。(一,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倶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据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一,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嚢者,即将伊子监追。
□又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均应参看。
   监守盗、虚出通关、那移出纳、私借钱粮,均指以赃入罪之本犯而言。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均指承追之员而言。给没赃物,则分别入官、给主,应征与不应征之通例也。例文则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类而载在两处者,有此处与彼处参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厩库门及断狱门二条,此外无文。
条例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査、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査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纵,祗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査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代赔而言。勘报不实,希图弊混,也指査估言。瞻徇延缓,以多报少,也指追变言。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戸部则例》变抵门。
□一,官员承査、承估、承变、承追各钱粮,如系査估不实,追变侵隐,致亏帑项者,将所亏之数,着落按照赔偿。仍将该员严参治罪。若勘估本无不实,催追并无徇纵,委因变抵不敷,査无情弊,其不敷之数,仍在欠项本员名下归结,不得勒令承估、追赔、承变官代赔。其延迟不力,仍报参议处。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致年远赃私,必确査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