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亦日増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戸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戸部议覆云、贵总督李侍尧奏准定例。
   谨按。此门专言解运之事,铜厂缺额与此门无渉,似应移入钱法门内。
□运泸限期见《处分则例》。(自滇起程,限二十三日至泸州。)
□发往新疆未免过重,然究为整饬铜政而设。惟上层厂员、运员并列,下层则专言厂员矣。
□《戸部则例》一条,与此相类。《处分则例》,有滇省厂员考成各条,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滇省承办铜斤运员,自厂运泸,如逾例限,革职发往新疆効力。厂员缺额七分以上者,革职,仍令在厂协同催办。如一年后仍不足额,即照例发往新疆効力。
   《处分则例》。
□一,滇省除产铜无多之厂,照旧办理外,其余大小各厂,按月以十分核算,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罚俸。二三分,降留。四五分,降调。七分以上革职。缺额三分以下之员,限两月补足。三月以后不交,撤回,开参议处。若无缺额至四分以上,按月开参。一年后仍不足额,应降调者,撤回,应革职者,发往新疆効力。
□其实系矿砂衰薄,勘査属实,题报寛免。傥系该厂员漫无调剂,任意废弛,以致办铜短绌,又不及时补足,经该督抚题参,即无论分数多寡,倶革职发往新疆効力。
转解官物  一,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一面委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査,仍于年终汇咨各部、院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兵部书吏夏尚目与提塘官杨占鳌交结,侵用云、贵两省解部饭银案内,奏准定例。
   谨按。此可行之经久者,应与《处分则例》参看。
   《处分则例》。
□一,直省解员领解各项银两,即于领批之日起程。一面先将起程日期报部,如有不即起程及在途逗遛、违限一月以上,降一级留任。四五月以上,降二级调用。半年以上,革职。果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等情,许该员呈明,地方出结送部,准其扣除。
□一,直省、厅应解正项京饷,以接到部文日起,即委员扣限起解。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限六十日到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广限八十日到部。福建、广东、广西限一百日到部云云。
转解官物  一,运粮旗丁,除所运正项粮米,或因遭风沈失,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之后,及买米食用,并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卖米之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死者,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旗丁所买回漕之米石,及卖米之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盗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刑部奏准定列。
   谨按。此条是直科以监守自盗之罪矣。
□买米回漕,自系因盗卖在先,事后买米弥补,故仍科以监守自盗之罪。惟监守自盗,例准完赃免罪,买米回漕虽与完赃不同,然较之盗卖官米全不完交者,亦属有间。假如中途盗卖,至京、通査出破案,即不能不勒限严追。如于初限内将米买齐赔交,与买米回漕事异而情同,一免一不免,且米价入官仍勒限追交,殊未平允。
□限满不完,所拟斩罪是否入于秋审办理,抑系永远监禁之处,记考,
转解官物  一,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及随幇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其未经滋事为匪,仅止隐匿及伪造腰牌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漕河积弊折内,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应与上卫所运弁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经纪丁舵人等,将漕米用药灌涨,冀图偷窃,计灌涨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一百石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将漕米用水灌涨,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均减一等。其用水灌涨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个月追赔。限内全完,减等发落,不完,加等治罪。
   此条系道光三十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张廷瑞条奏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丁舵中之最狡黠者,从严惩办似不为苛。与上条买卖白土搀和漕米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转运漕粮,经纪车戸、剥船驾掌及各项代役,毎米百石,掣欠逾额不及五斗,免其责惩外,如逾额至五斗,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