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也。
□不得株连亲族,见监守自盗。
□给没赃物律云,以赃入罪,正赃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此追赃之正律也。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疏议谓,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赃已费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明律》虽无配流一层,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此例正与律文相符。惟后又有侵亏官项,令上司分赔、独赔及监迫其妻子之条,此例自成虚设。究竟何项方可免追,何项仍应着追之处,记参。
□此条例文,吏、戸二部所无,应与上条均移入给没赃物门。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搅、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守掌在官财物  一,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缓免。有逾此数,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监守自盗律例,无论中外文武均包举在内,此处所云,与监守盗条例重复,似应删除。
□此旗员监守自盗之专条,较本例为严,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巻首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罪犯入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覆两江总督常鼐,题副都统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产一案。经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应修改明晰。说见私借钱粮门。
□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即私借钱粮门之混请开抵亏空也。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即彼门内之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也。亦与拟断赃罚不当门,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之意相同。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给没赃物门有,不准原主勒索找价一层,并无不准本人及子孙认买之语,应参看。
□《戸部则例》并无此条,《处分则例》亦不载,似应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幇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私借钱粮门条例参看。
□再监守自盗门,产尽豁免,不得株累亲族,亦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拖欠官项钱粮,本员力不能完者,在于承产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经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顿财产之人,确査属实,均应着赔。若分居析产之兄弟族属,并不知情之亲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渔,私财又非寄顿,该州县官巧借认幇等项名色,勒令赔补,或藉称严査寄顿,纷纷票传刑求、吓诈等弊,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参究。傥上司不为准理,照徇庇例议处。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倶还给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侍读学士积徳条奏定例。
   明令,凡籍没家产,除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没之限。
   谨按。此良法美意也。亦系入官之款,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