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一综核,如有因事请假出外及因事记减,分数不足者,令其于课余时练习,一律补足。
  第四条本学堂拟俟各学生稍有进步,每逢星期六、日,由监督教习研究问题,将警务随时随地应兴应革之事,许诸生各具说帖,直抒意见,不必限于阶级有所缄默。由监督教习汇呈督办,择善施行。其意见宏通,条陈可采者,分别酌予奖励。
  学堂规则十一条
  第一条学生贤否不齐,趋向因之各异。近日学堂习气,往往妄结团体,谬诩自由。遇事辄敢暴动,甚至结盟拜会,妄立各党名目,稍不加察,而良法美意因之转滋流弊。本学堂当兹创办,凡在事总办、监督、教习随时严加查察,务将前项弊端一律禁绝。
  第二条本学堂学生逢万寿节日、孔圣诞日、清明节、午节、秋节、冬至节,各放假一日,暑假临时酌定,年节自十二月十五日起,至翌年正月十六日开学,每逢星期日休息一日。
  第三条学生非遇假期、星期,不准捏故请假。即假期出堂,不准三五成群及妄谈是非。如有在外滋闹及败坏名誉等事,小则记过,或减分数,大则即行革退。
  第四条学生或有懒惰及上课下操逾时者,记过一次,凡连记三过者,作为大过一次,连记三大过者,革退。
  第五条学生不听教习训诲,托词辩论者,记过一次。
  第六条学生上堂下操,须着操服。靴帽一律整齐,礼貌务宜严肃,不准嬉笑懈玩,违者记过一次。
  第七条学生上堂时不准咳嗽吐痰,均须按照堂内所列号数依次就位。
  第八条堂上讲课时与不讲课时,不准吸烟、喝茶、随便交头接耳。放课时不得拥挤喧哗。
  第九条学生在堂与在街道,如逢大宪及应管职员,均宜立正注目,同班相遇亦互相谦让。
  第十条学生会食及闲谈时,均须肃静,不准嬉戏喧闹及毁坏衣服器具。
  第十一条学生理宜整洁,堂中备给衣服靴帽,不得污秽作践。
  在堂职务十条
  第一条总办一员,主持堂中一切事务,随时到堂。
  第二条监督一员,常川来堂,监视一切功课,纠察学生贤否勤惰,并考察堂中应兴应革等事,随时禀商总办酌夺。如学生患病,由学目禀明监督,延医诊治。
  第三条教习二员,主持学生课程、操术,悉习教练。
  第四条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经管一切器用,并兼理银钱出入,核实报销。
  第五条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凡有拜会总办、监督、教习者,由号房引至接待室,持帖通报,并随时伺应。来会学生诸人,先将姓名问明,引至会接所,然后传知。
  第六条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每日两次,务宜洁净。
  第七条堂勇四名,常川驻堂,以资护卫。
  第八条学堂膳夫,以洁治饮食、爱惜器物为务。夜间灶口不准堆积柴薪,每日膳餐时刻,稀饭六点钟,中餐十一点,晚餐五点。
  第九条学生每日六点钟起,晚九点钟寝,寝后一律息灯。
  第十条堂中慎防火险,膳夫尤宜格外注意,在堂诸人亦宜时常留心。凡吸烟余灰,以及火柴灯油,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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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八十二审断一
  督 审 局省城按察使署设立督审局,由司派员督率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按察使朱寿镛详抚院文称:查直隶、江苏、河南、福建等省臬司衙门均设有督审局,札委专员驻局,遇有招解案件,核其情节较重犯供参差,或因谳局复讯解司供仍翻异,皆发督审局另审,以免刑逼成招之弊。皖省各属审解命盗并各项杂案到省,如因案情未协及犯人翻供,不论案情轻重,向章均发谳局复审。而解到人犯率发司、府、县各监收禁,一经老犯教供,即多狡避,往往有谳局审正解司辄翻,司讯画供解院复翻,司中无从另审,不得不仍发谳局。甚至有发回即认,解勘即翻,积弊相沿,殊非慎重庶狱之道。查司署头门内东偏有院落一处,堪为设立督审局之用,现已饬匠修葺。拟派委熟悉例案、长于听断之员常川驻局。另建新羁一所,遇有各属招解案件到省,即饬局员当日提讯,收入新羁,由司复讯,解院提勘发回,再将该犯分发司、府、县各监,听候发落。此外,倘有情节重大并谳局解审翻供之案,即饬督审局委员另审,由司随时勘转,不致往返稽延,案件亦可速结。内所需薪水及杂用等项,每月共银一百六十两,请准予按月在藩署具领,以资应用。经巡抚冯煦批准,即于是月开办。据司卷。
  按月局用数目表
  名目银数单位一两合计单位一两审案官每员支薪水银4080稽核官每员支薪水银3030书吏每名给工食银48差役每名给工食银312杂役每名给工食银36纸张、油烛、茶水、薪炭等项共支银2424统计160
  发 审 局
  安庆府署设发审局,由府督饬委员审理。
  同治三年,署按察使何璟详院文称:皖省自军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