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挑选各名课目警察大意、警务要领、保安警察、行政警察、火灾警察、森林警察、司法警察、消防警察、步兵操典、小队持枪、中队持枪、立跪伏射、战斗冲锋、散兵运动、柔软体操、枪械体操、游戏野操基址就抚标中军参将署内开设经费各项经费由左营参将、右营游击、两营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捐集。开学
  日期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开学毕业光绪三十四年七月,甲班毕业。经巡抚冯煦派巡警道会同中军参将考试,分列一、二、三等学生各名,一律给予凭单。临考名未到扣除
  附:狼山镇标警察学堂原章五则
  创办要旨七条
  第一条本学堂开办伊始,仿照北洋警察学堂章程,变通办理。就本标各营制兵挑选学生,暂定学额四十名。按照各营制兵多寡,权衡挑选数目,务使入堂学习各兵深明警务。俟按班毕业后,发回各营汛段,用资巡缉。再行照数挑选一班,入堂学习,以次递换。
  第二条本学堂设于通州城内东北隅,系由营库改建。
  第三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年力富强、体量合格、粗识文字者四十名作为甲班学生。甲班毕业,次及乙班、丙班。其旧有制兵不能充选者开除,另募以充学额。如此按班递练,则制兵悉成警兵,一洗绿营从前积习。
  第四条学生按班入堂,暂以初等各课悉心教授。以六个月毕业为速成科,俟各营制兵全数练习后,逐渐去劣存优,进以高等课程,展转教练,以求完备。或请给文凭,充当教习,或递升官阶,挨次由本标录用。
  第五条每日功课、教科程度暨学堂规则办法,经教习拟订,送由总办、监督核定,将堂中应兴应革诸事合力实行。
  第六条本学堂开办伊始,在事诸员务须开诚布公,毋稍挟持私意,方足以膺教育人才之重任,而服学堂全体之人心。
  第七条警察为今时要政,须尽保护良善纠察奸盗之义务。然非输入欧美日本诸国普及之教育,则程度必不能高。拟俟开办得有端倪,即便添设附课,将学生应尽之义务及普及教育课程,择其简要,以专门教育为常课,以普及教育为附课,庶由浅入深,预储地方有用之材,而收学堂内政之效。
  学堂定例十条
  第一条本学堂督办以狼山总镇兼充,总办以狼中游击兼充,监督以狼中守备兼充。教练官二员,另行资请。
  第二条本学堂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兼管堂中银钱出入,并经管一切器用。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堂勇四名及厨役膳夫,概由各营派雇。
  第三条学生应备之具,约举如左:青呢军衣各一套、青呢西帽各一顶、青布操靴各一双、皮带各一根、笔砚各一套、课本各三册,以上各物均由学堂备给。
  第四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入堂学习,须由该营官弁出具切实印结保送。学生未毕业以前如因事革退,或托故告退者,均按时日向原保官弁追缴该兵在营饷项,以作在堂等费,决不宽纵。
  第五条学生格式以深知文字者为上等,报明三代居址、箕斗年岁,限二十岁起,至三十五岁止。身材限工部尺四尺八寸以上,五官齐整,言语清楚,体质强壮,无残废暗疾者,始可充选。
  第六条学生必情性和平、朴实耐劳者始可充选。
  第七条曾犯案被刑责者,曾充兵役革退者,有逾分之债负者,吸嗜洋烟或嗜酒滋事者,均不准入堂。
  第八条学生入堂学习,以六个月为限,非限满不得无故告退。
  第九条学生毕业出堂,均须当义务差三年,不得无故告退。
  第十条各营警察弁兵,非由本学堂出身者,不能滥补学生毕业。应由总办申送督办,当堂考试,分为三等,量予录用。一等者,请以外委存纪。二等者,请以额外存记。如实能教练、精明、勤慎、从公者,分别详请委署拔补,以示鼓励。
  教授学课四条
  第一条本学堂之学课,上堂听讲、入场操练,各有一定时刻。列表如左。
  授课自修各时间表
  操术春分前五至八句钟,秋分后六至九句种法律春分前三至五句钟,秋分后二至四句种警课春分前十至二句钟,秋分后十一至一句种自习以授课余时,在自修所温习
  第二条本学堂警课、操术均分两期教授,每班以前三个月为第一学期,以后三个月为第二学期。兹将两学期之警务操术各课目列表如左。
  警务操术课目表
  警务课目操术课目警察之总规各个教练警察之泛论小队教练警察之大意中队教练行政警察之要旨大队教练司法警察之要领持枪教练通常警察之法规联队教练续表
  保安警察旅团教练非常警察行进及停止教练山林警察之要章射击冲锋教练清查户口之要章散兵线之运动消防警察之要目纵队及横队之运动警察应办外务应变之规则柔软体操巡逻查察及站岗之规则器械体操官弁巡长巡士之职守应用体操法律摘要步兵战斗教练纪律及训政战争教练违警罪目之规则捧军旗法及敬礼式
  第三条本学堂学生课程,按日列入分数各表,五日一综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