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