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