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家者皆愚懦畏事之人,而桀黠之徒自能支吾,而费用少者反以出雇役钱为不便。又当时各州县所徵雇役钱,除募人应役之外,又以其馀者充典吏俸给之用,又有宽剩钱可以备凶旱赈救。可以见当时充役之费本不甚重,故雇役之钱可以备此三项支用也。若夫一承职役,羁身官府,则左支右吾,尽所取办,倾倒廪不足赔偿,役未满而家已罄,事体如此,则雇役之法岂复可行,雇役之金岂复能了?然则此法所以行之熙、丰而民便之,元诸君子皆以为善者,亦当时执役之费本少故也。礼义消亡,贪饕成俗,为吏者以狐兔视其民,睥睨朵颐,惟恐堕阳之不早;为民者以寇戎视其吏,潜形匿影,日虞怀璧之为殃。上下狙伺,巧相计度,州县专以役户之贫富为宦况之丰杀,百姓亦专以役籍之系否验家道之兴衰。於是民视乡亭之职役如蹈汤火,官又以复除之说要市於民,以取其赀。其在复除之科者,苟延岁月,而在职役之列者,立见虚耗,虽有智者,不能为谋矣。所谓正本澄源之论,必也朝廷以四维励士大夫,饩廪称事,无俾有多藏之恶;士大夫以四维自励,力行好事,稍能以泽物存心。然後锄奸贪之胥吏,以去其蠹害;削非泛之支备,以养其事力。赋敛之簿书必核,无使代逋欠之输;勾呼之期会必明,使受稽慢之罚。夫然,故役人者如父母之令其子弟,恩爱素孚;役於人者如臂指之护其腹心,劬劳不惮。既无困苦之忧,不作避免之念,则按籍召而役之可矣,奚必曰雇、曰义之纷纷哉?不然,举三代以来比、闾、族、党之法所以联属其民,上下相维者,反藉为厉民之一大事,愚不知其说矣。
○复除
周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之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舍,役除,不收役事也。贵,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
《旅师》:凡新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新徙来者复之也)。《均人》:凶札则无力政(“政”读作“征”)。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其徭役)。
五十不从力政(力政,城道之役也)。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亲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故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狭,故期不从政)。
汉高祖二年,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乡三老、县三老,复勿徭戍。
五年,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赐爵,非七大夫已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八年,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
十一年,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三岁。丰人徙关中者,皆复其身。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以沛为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沛父兄请复丰,乃并复丰,比沛。又诏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无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无与他事。
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
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募民守塞皆赐高爵,复其家(令民入粟,至五大夫,乃复一人)。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
三年,幸太原,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
四年,复诸刘有属籍者,家无所与。
景帝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终身。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给米粟为糜。鬻,之六反),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登礼中岳,以山下户凡三百,封崇高,为之奉邑,独给祠,复无有所与。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终身复。桑弘羊请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调发之士益鲜。
宣帝地节二年,诏:“博陆侯功德茂盛,复其後,世世母有所与,功如萧相国。”
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地节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送终,尽其子道。
元康元年,复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
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
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