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 【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 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復者、各减二等。 【堕胎子死者不减】 辜内虽平復、而成残废篤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瀆奏

宫内忿争

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緦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眾、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止是殴打、為首者、俱照前充军為民问发。若是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為民。军民舍餘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緦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緦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