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緦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亦须妾自告、乃坐】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緦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餘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姪并姪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兇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仍断给财產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產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跡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及於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產妻室、与其餘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