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前革后、俱得併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塋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餘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寧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餘腹里、但係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监守盗者、斩。係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