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箇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箇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為三等。持仗拒获者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墻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