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讲读、春宫、必亲奉出閤、开陈有劳、方与具由题请。若止曾受官、未经实效勤劳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
特恩所加祭葬、大约於本等品级内量加一等。如无祭者、给与祭一坛。无葬者、给与半葬。应半葬者、给与全葬。如讲读官、则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拟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军功、则四品本身得拟祭葬。三品未满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讲读年久、啟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礼部临时议拟奏请定夺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坛。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坛。 【正德七年例】 加
东宫三少致仕者、祭三坛。 【正德六年例】 原加
东宫三少而续奉
旨革去者、止与本等祭二坛。妻未封夫人者、不准与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加陞日浅、政蹟未著者、临时覈
实奏请量减。若被劾冠带閒住者、祭葬俱无 【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巳经考满者、其父母例不重封、虽止
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未考满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赠者、先后病故、祭得因后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无封赠者、不许越例陈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赠夫人者、原无祭典、不准并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听调官、有心本无疵、事因詿误、虽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应得祭葬、仍准全给。或功有可录、过有可原者、功过当相较量、其祭葬应全给者半给、应半给者有祭无葬。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照閒住例不准给
凡公侯伯本爵应得祭二坛。若在内掌府事坐营、 【守备南京同】 在外总兵征讨积有勋劳、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歷有勋劳者、祭七坛。掌府事坐营积有年劳者、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祭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与本爵祭二坛。被劾而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三坛。 【嘉靖三十年例】 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万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
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
特恩、取自
上裁。陈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或兼官虽同、非係赠尚书者、止给与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项官员、祭葬俱与、见任官同。革职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
恩詔辩復原职者、祭葬俱不准给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实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父母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父母准祭一坛。若未及三年者不准。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
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后任京职
考满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 【内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带閒住、后奉
特旨復职者、俱准照例与祭葬。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致仕等项、俱不准给。其被劾閒住、遇蒙
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给。被劾听调、及听勘未明病故者、务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轻、议拟奏请定夺
凡公侯伯、為事未经勘实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夺、亦从夫例、止与祭一坛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总兵病故者、俱祭六坛、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体给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坛、不得妄援
凡兴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坛
凡以死勤事、若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顏諫争身死国是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陈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诸如此类、开具实跡、卹典取自
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战陈败衄、以致殞命者、不许一概议给
万历十二年续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营总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项官衔因何加授、果以勋劳进秩、方许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之例。如係因事加
恩、功业未副者、止照勋臣二等事例与祭七坛。其有不愿坐营管府恳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无过、俱照见任优卹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负时望恳疏乞休者照见任例给与应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陈致仕者、二品曾经考满、祭葬准全给。未经考满者、祭照旧葬价减半。三品曾经考满、祭照旧、半葬。未经考满者、有祭无葬。四品虽经考满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陈官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照例给与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应得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