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亦视本身致仕缘由以為差等、不得滥给
凡三品以上被劾听用听调官员祭葬、俱照今拟被劾自陈致仕官递减之例。如公论已明、人品无玷、仍准全给。听勘未明官员、有陈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抚按衙门查明无碍、应否量给、临时题请定夺。如果有显过為公论所不容、无论听用听调听勘、径照閒住例、俱不准给。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过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满、俱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与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坛。其原以三品降调、后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陈乞
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无论亡故先后、一视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经考满者、祭葬全给。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虽未考三品满、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坛。其未经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应得
誥命移封者、身后量给祭一坛。其授二品封者、量给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经
赐葬者、妻故在后、俱许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给开壙工价。其餘不给。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总兵都督僉事、止与祭四坛、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与祭二坛、减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亲军卫分都指挥使等官赠都督同知者、於本级上加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万历元年题准、查无违碍、仍与应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无祭葬、父母虽经授封、亦不准给
凡大臣父母先后病故者、万历三年题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给祭葬、其母后封一品夫人开壙合葬者、准行工部量给增造工价、以足一品之数
凡公侯袭爵未谢恩病故者、万历二年议准、照伯袭爵未久例、与祭一坛造葬
凡奏请卹典。万历元年题准、两京大臣病故、应得卹典、如见任公差於外者、许各差抚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养病给假等项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缘由、及病故日期申报抚按衙门覈实、季终类奏。中间果有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及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据实开列、听礼部议覆。若大臣见在、不拘见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许照例自行请乞。其致仕在家等项、子孙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许子孙自行陈乞。礼部仍行抚按勘明议覆。若抚按官并所属留难者、听礼部及该科参究 【以上丧葬】
凡议謚。洪武初俱礼部奉
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请


亲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
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
郡王行本府
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謚
○隆庆四年题准、凡冒袭王爵奉
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謚
凡文武大臣
赐謚、亦用二字、与否取自
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从有劳、或以死勤事、
特恩赐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
恩赐謚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謚者、礼部照例上请得
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跡、礼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為上、行实颇可者為中、行实无取者為下、开送翰林院拟謚请

○万历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謚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覈名实。间有应謚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
赐謚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係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謚者、不行
○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謚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节概為朝野具瞻、勋猷係
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
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以上 赐謚】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
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殤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斩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继母
子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為曾高祖后者同】
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
為人后者為所后祖父母承重
為人后则妻从服
妇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齐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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