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一
丧礼六
恩卹

国初武臣亡歿、念其勋劳。賻卹之典、特从优厚。其后渐為限制。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后、而外夷官员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优给则例
凡阵亡失陷伤故渰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并出海运粮病故者、减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礼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门知会
一将引本官家人、赴
内府给与布疋
一咨工部造办冥器棺槨、及拨人匠砖石造坟
安葬
一札付钦天监选择坟地
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备办祭物、遣官行礼
一礼部奏议封諡
一自初丧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闻丧      入歛
首七至终七   下葬
百日      新冬
周年      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挥亡故
礼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办棺槨等项仍备办祭物、自初丧至除服、节次遣官致祭
闻丧      下葬
百日      周年
除服
如合优给者、照前则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赠
一指挥使至指挥僉事亡故
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亦节次遣官致祭
安灵      下葬
周年      除服
照例优给追赠
一卫所镇抚千户百户亡故
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灵      下葬
照例优给追赠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丧、三品四品父母丧、曾授封赠及致仕者、各照品级造坟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赠者无
一在外都指挥使至指挥僉事、止是礼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则照例祭祀造坟。千百户别无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輟朝一日。灵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永乐以后续定
凡公侯承袭病故者、祭二坛。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备南京者、俱祭十六坛
凡駙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坛
凡伯爵承袭病故者、祭二坛。其年幼袭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坛。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
上者、祭十五坛
凡公侯駙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斋粮麻布取自
上裁。其葬礼、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项俱无
凡公侯伯母与妻、俱祭二坛、有葬。係
皇亲者、加祭坛数、取自
上裁
凡两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赐祭一坛。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无。其有出自
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坛。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坛。妻、祭一坛
凡尚书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坛。其加有
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祭四坛。父母妻、
祭俱一坛
凡两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坛。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
凡两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级。其四品五品官得
特恩赐葬者、亦以本等品级為定。惟衍圣公葬祭、照一品礼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坛。斋粮麻布取自
上裁。其先有功后閒住病故者、祭二坛。母妻祭俱一坛 【俱有葬】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礼俱照品级。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坛、无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坛
凡在京亲军卫分带俸都指挥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马监把总、或出充游击参将等官、有功无过者、祭一坛
凡锦衣卫等官指挥使同知僉事、或带俸都指挥职衔者、俱祭一坛。 【以上俱无葬】 其係干
皇亲者、祭葬取自
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员、不拘品级、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
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乐间、差官齎香钞
諭祭。近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带回自祭凡达官都督等官、永乐宣德间、来京病故者随时遣官
諭祭、或给棺赐葬。旧例礼部年终类奏分遣官祭之。 【今不行】 若在边歿於战阵者、不在此例
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听从其便
凡在京文武官员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与应得祭葬。其斋粮麻布、一体裁革
凡公侯伯歿於王事者、嘉靖八年题准、於本爵应得祭外、加祭二坛
凡二品。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议准、行兵部应付船隻脚力、差官一员护送还乡
隆庆三年更定
凡四品五品文官、以待从、
春宫、军功等项、应沾卹典者、礼部临时具由取自
上裁。其他一切杂途、尽行停止。 【弘治十年例】 遇有前项陈请、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实。如军功、必躬履行阵、侍从、必日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