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文字作或。】 承他处官司请官检验,或有司可那而称阙,或应牒邻近而牒远者,或因验而不验,或不明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或漏露所验事状,或将初检尸状与复检官司扶同检验等事,情弊纷纭,不能概举。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间又据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抚呈亦为此事,奉都堂钧旨,送刑部议拟连呈。奉此,本部议得:检验尸伤,已有例程。近年以来,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发变,及不亲监视,转委公吏行人,与复检官司递相扶同,装揑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拟合设法关防。若依奉使宣抚所言,似为缕细。本部今参酌定立尸帐,图画尸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样板印,编立字号勘合,用印钤记,发下州县置簿封收。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即元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验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 【明,原文作朗,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子细检验,指说沿尸应有伤损,即于元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深浅各各分数,定执端的要害致命根因,检尸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给付苦主,一幅黏连入卷,一幅申连本管上司。仍取苦主并听检一干人等,连名甘结,依式备细开写,当日保结回报,明白称说各处相离里路,承发检验日时,飞申本管上司。其覆检官吏依上覆检了毕,亦将尸帐一幅给付苦主,一幅入卷,一幅申报上司。如有违慢,或牒到而不受,致令尸变者,正官决三十七下,首领官吏各决四十七下。其不亲临监视,转委公吏检验,并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定执致命因依不明,或初复官吏相见符同尸状者,正官取招量事轻重断罪黜降,首领官吏各决五十七下罢役,仵作行人决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论,任满于解由内开写。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司属申报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检举,但有违犯,依上究问。若因循不行驳问者,罪及推官。无推官者,掌司首领官提调廉访司职,在提刑所在定处,先行取会干碍人命事目,详加照刷元置文簿卷宗体问,若有似此违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轻重理断,庶望少革前弊。存 【存,《无冤录》相应文字作如。】 蒙准呈,遍行照会相应。今将定拟尸帐凶身式样在前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今将尸帐式样录连在前,除外合行移咨,请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无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说明:《无冤录》,元王与撰。据王与自序,书成于「至大改元」,即公元一三○八年。但所载官牒中有延佑二年(一三一五年)的一件,或系后来刻本添入。书分卷上卷下。卷上多含官吏章程,所引通制、通例、断例,均系元代有关法律文书。卷下为尸伤辨别,虽抒有己见,但大多引用南宋《洗冤集录》及《平冤录》的文字而已。此书沈家本《枕碧楼丛书》本卷上原以崇祯刻本为主,而以朝鲜钞本校正之,是较好的刻本,兹据以整理标点,并增列题名,收入本书。个别条文又存于《元典章》、《大元检尸记》与《圣朝颁降新例》,凡比勘有异文并损文义者则出校。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无冤录目录

  卷上 【(收入本书)】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验尸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据正文补。】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尸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被复检验关文式
  卷下 【(本书未收)】
  一、检覆总说        二、验法
  三、妇人          四、小儿尸首胞胎
  五、勒死          六、自缢死
  七、落水投河死 【附落渠死】    八、相殴后落水死
  九、棒殴死 【附拳等】       十、刃伤死
  十一、刺死         十二、尸首异处
  十三、拳手足踢死      十四、辜内病死
  十五、自割死 【剁手指并齩手指死】 十六、毒药死
  十七、火烧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