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汤泼死
  十九、病患死        二十、冻死
  二十一、饿死        二十二、杖疮死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     二十四、惊諕死
  二十五、攧死又跌死     二十六、压死
  二十七、马踏死 【附牛角触】    二十八、车碾死
  二十九、针灸死       三十、雷震死
  三十一、虎齩死       三十二、酒食醉饱死
  三十三、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四、硬物瘾■〈坫上瓦下〉死
  三十五、蛇虫伤死      三十六、男子作过死
  三十七、白僵干瘁死     三十八、虫鼠犬齩伤
  三十九、死后仰卧停泊    四十、坏烂尸
  四十一、无凭检验      四十二、坟内及屋下■〈歹赞〉殡尸
  四十三、发冢

  ○无冤录卷上

  王 与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今古验法不同

  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贵乎随时之宜而损益之。且人命至重,检尸最难。今检验尸伤,往往取则于《洗寃》、《平寃》二录,至若上司降下结案程序,则失于参考,此《无寃录》之所以编也。谓如啮人者,省部断例同手足伤人保辜;《洗寃录》则云啮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杀伤。结案式云皮肉齐截,认是刃伤致命;《洗寃录》则云,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又如他物伤人,结案式行凶器仗必须量验大小,堪否害人,收监听候;《洗寃录》则云,以靴鞋踢伤,若不坚硬,难作它物,又云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它物痕伤。按《刑统》,非手足者,其余皆为它物。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称它物,额肘膝拶头撞正系手足头击之类,难称它物。倘以古人验法用之于今,则致命者必得结案,伤人者亦碍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众。夫《洗寃》、《平寃》录,皆古书也,有益于后学者多矣,然未便于今者亦有之,岂可一一按之哉。二书互有得失,虽已集而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临事详酌随时之宜,择其善者而从之。

  △自缢字义

  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以跻寿域。不幸死于非命,检复之际,定执不明,则死生以之而衔寃矣。且以自缢言之,缢既曰自,夫岂由人。如果自轻生,定作自缢致命,乃理所当然。至于生前勒未死闲,吊起假作自缢,或睡处被人将绳索于咽喉,吊起身死,亦谓之自缢,可乎?《洗寃录》中亦尝议论及此,但云此稍难辨,切宜子细,而未有所以印证也。伏覩省部节次定立检尸体式,并云吊缢,所用字义,深切着明。夫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能以安常作之师乃罔后艰。凡定验引用,当以此类而推之。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或问溺死尸首,男仆女仰,其故何哉?子盍为我言之。予按南齐褚彦道之书以语客曰:男子阳气聚面,故面重,溺死者必仆;女子阴气聚背,故背重,溺死者必仰。走兽溺死伏仰皆然。后汉魏伯阳曰:男生而伏,女偃其躯,禀乎胞胎受气元初,非徒生时着而见之,及其死也,亦复效之。又曰:物无阴阳,违天背原,古今所传,焉可诬也。客以为然。于是乎述而识之。

  △检验用营造尺

  《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孔子述古帝王之政,以示后世,则谨权量审法度,四方之政行焉。国朝权衡度尺,已有定制。至若检验尸伤,度然后知长短。夫何州县闲舍官尺而用营造尺乎?考之古制度者,分寸尺丈引也。 【分,别也。寸,忖也。尺,蒦也。丈,张也。引,信天下也,读曰伸蒦音约。】 以北方秬黍 【即黑黍也,音巨。】 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往往即营造尺耳。省部所降官尺,比古尺计一尺六寸六分有畸,天下通行,公私一体。曩见丽水、开化仵作检尸,并用营造尺,思之既非法物,校勘毫厘有差, 【孟康曰:毫,兔毫也,十毫为厘。】 短长无准,况明有禁例。若官府缘公行使,而责民闲私用,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遂毁而弃之,即取官尺打量。初则行吏仵作久习旧弊,相顾不安,终焉结案无驳,始以为是。大抵理当更张者,改之则正,岂徒尺有所短,寸有可长哉!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检会《通制》结案式内,毒药死尸,以银钗探入咽喉中,少时取出,其钗黑色,认是中毒致命。今司县闲如遇检复一应尸首,并用银钗试探,但告称中毒服毒身死者,事多暧昧,全凭银钗定验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