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面至岸各若干丈尺。或在沟涧,上下丈尺。如在灰火中,先扫除周围灰烬,然后将尸翻动,觑着地处有无灰烬烧损。被殴打伤死痕验 【验,《无冤录》相应文字作迹。】 之类,尸傍应有器伏 【伏,《无冤录》相应文字作杖。】 物色,一一子细声说,然后将衣脱去检验。若尸在水中或窄暗处难以定验者,许移于近便处,开说元停移缘由。如须用酒醋水答洗验者听,其余检尸踪迹,依上云写。
  一、将尸仰面,得本尸年约若干,身长若干尺寸,面体肉色如何,发长若干, 【顶中发查或发稀秃,各声说。】 头髻紧慢或散。先从顶验,如无伤,即云无故;如有灸疮瘢痕之类,并各声说;若有破伤,即指定顶心或偏左偏右,有伤一处见血或青赤色,或肿或浮破,或骨损与不损,长阔深浅围圆肿高各各分寸,系手足他物或磕擦隐■〈坫上瓦下〉所致。其余处 【两太阳穴、左右额角、两眉眼、两颊顋、鼻梁至唇舌、齿、颏、咽喉、胸至两乳、左右肩、两肐膊、两曲肘、两腕、两手掌至十指、心及两胁肋、脐腹、两臂、两腿、两膝、两肷肕、两脚蹀、两脚面、十指甲。】 有伤 【依上声说】 无伤 【各云无他故。】
  一、将尸合面, 【从脑后发验主项、两肩、两臂、两肐膊、两曲肘、两手脊、十指甲、脊背至脊膂、两外肋、两臀片至谷道、两脚、两曲瞅,两腿肚、两脚踝、两脚板、十指肚。】 无他故伤损,并依上声说。 【如吊缢者,验至项后,即云其痕匝与不匝,如不匝,声说不匝分寸缘由。】 凡检至谷道,即云有无粪出。
  一、验得本尸沿身所伤,除不系致命轻伤外,据某处何物所伤,长阔分寸若干。验得或无伤,止有赤肿系最重,委是此处如何致命,仍指定是与不是要害去处。若系数处被伤中风身死,即指定的因是何伤处致命。若因别病及他故或杖疮死者,即执定的确致命根因 【《无冤录》相应文字,因下有备细声说四字。】 。
  一、行凶致命器物之类见在者,比对伤处定验有无相应,开说名件大小长短丈尺分寸,还同兵器或余刃或他物之类,堪与不堪害人性命,封记发去。
  一、检验到沿尸脱下衣服名件如后: 【如有血污或刺扎破者,即云其衣物止有血污及刺扎破某处,长阔分寸,系某物所破。候覆检过,其覆检官即将无照用衣物就便责付合干人收管,将合照用名件封记,发付合属官司。】 无照用衣物,开名件。合照用衣物,开名件。
  延佑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呈:广东廉访司申,尸帐上预标正犯干犯名色,事有窒碍。中书下刑部议:今后凡检尸伤,若致命伤痕无差,行凶人等审问无疑者,于正犯人下画字。事情未定,首从未分,止行凶或被告人画字。行凶人在逃,尸亲未到者,听将元检尸帐权且入卷关防,后获正贼,召到尸亲,至日画字给付,庶不差池。都省准呈。
  检尸法 某路某州某县某处,某年月日某时,检验到某人尸形,用某字几号勘合书填,定执生前致命根因,标注于后:
  一、仰面 顶心 偏左偏右 顖门 额颅额角 两太阳穴 两眉 眉丛 两眼胞两眼双睛 两腮颊 两耳 耳轮 耳重 耳窍 鼻梁 鼻准 两窍 人中 上下唇吻上下牙齿舌 颔颏 咽喉 食气颡 两血盆骨 两肩甲 两腋胑 两■〈月合〉膊 两■〈月曲〉瞅 两手腕 两手心 十指 十指肚 十指甲缝 胸膛 两乳心坎 肚腹 两肋 两胁 脐肚两胯 【男子茎物、肾囊,妇人阴户。】 两腿两膝 两肷肋 两脚腕 两脚面 十趾 十趾甲(缺图)
  一、合面 脑后 发际 耳根 项 【项,原文作顶,据《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之五《诸杀二检验》相应文字改。】  颈 两臂膊 两肐肘 两手腕 两手背 十指 十指甲 脊背 脊膂 两后肋 两后胁 腰眼 两臀谷道 两腿 两■〈月曲〉瞅 两腿肚两脚踝 两脚跟 两脚心 十趾 十趾肚 十趾甲缝(缺图)
  一、对众定验得某人委因 致命。
  【此处,《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相应文字多一检尸人等五字。】 正犯人某 干犯人某 干证人某 地邻人某 主首某 尸亲某 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因,中间但有脱漏不实,符同揑合增减尸伤,检尸官、官吏人等情愿甘伏罪责无词,保结是实。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 首领官某押 检尸官某押
  大德八年三月 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归德府申,切见各处有司,不以人命为重,凡有告殴伤身死者,不行随即飞申检验。初验官司虽有申到尸状,复检官司不能即到尸前,以致尸已发变,不能复检。既见复检官司不能复检,初检官吏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烧自伤残害身死,中间别无堪信显迹,必须追究,往来补答扣换,州县司吏通行揑合,虚套元告词因,啜赚元告绝词文状。不唯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冤何由得雪?本省 【省,原文作着,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看详:检验尸伤,或受差过时不发,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不亲临,亲 【亲,《无冤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