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财物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利本,及立倍契。若欠户全逃,保人自用代偿。
诸以财物典质者,并给帖子,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经三周年不赎,要出卖,许。或亡失者,收赎日于元典物钱上别偿两倍,虽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
○卑幼交易
诸有尊长,而卑幼不得典卖田宅人口。其尊长出外,若遇阙乏,须合典卖, 【疾病官事之类】 于所属陈告,验实给据,即听交易。违者,田宅人口各还主,债并不追。若卑幼背尊长、奴婢背主及宫户监 【宫户监,疑当作官户监户,参见下文「典雇身役」条。】 ,不得作债,知而与者,债并不追。财主不知,保人代偿,无保者亦不追。若从征代及在他应当差役,实有关用,听所属官司告结文凭。
○质债折庸
诸负债贫无以备,同家眷折庸,其射粮军于衣粮内克半准还,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质债折庸身死者,其债并免征理。若元质数口内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数。 【输课亦同。】
○典雇身役
诸良人典雇身不得过五年。若限内重立文约增加年月者,价钱不追,仍听出离。或依元立年限准克已役月日转典雇者,听。其典身限满无可赎者,折庸出离。或典数口内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内有身死者,收赎日并出元价。其官户及奴婢并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监户官户,违者元价不追。
○民俗杂禁
诸民间祈赛迎引,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明金衣物。
诸禾未熟,不得刈卖,其饲畜产杂禾,不在禁限。
诸长官不得令有官人执辔,及于市廛行次,马下献酒。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唯首冠、霞帔、领袖、系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孝悌赏劝
诸割服 【服,疑当作股。】 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 【奴婢为本主同。】 并委所属由覆朝廷,官支绢五疋、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周岁节假日
春节仪万春节,三月十三日为始三日。元日假三日。 【前后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一百五日前日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旬假期余即日不在此。】
○日月蚀六条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六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蚀,并不杀生,禁酒乐断屠。
○禁断红门
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官民坟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
若地内安坑 【坑,原文作抗,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
一品 【以上】 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则例
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圣聪 【聪,原文作总,据文义径改。】 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
笞罪 一十 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罪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
徒罪 一年一年半 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 决七十七下
三年 决八十七下 四年 决九十七下
五年 决一百七下 右徒罪止五年
绞罪至死
○诸杖大小则例
皇帝圣旨谕中书省:
一京府州郡见设司狱官,仰各常切录问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随即申报所属。其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不得以诸物觔胶装钉。决杖者,并用小头。仰所在官司常切检校,不如法者,随即究治更改。
右仰准此。
中统五年八月 日
附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