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财物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利本,及立倍契。若欠户全逃,保人自用代偿。
  诸以财物典质者,并给帖子,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经三周年不赎,要出卖,许。或亡失者,收赎日于元典物钱上别偿两倍,虽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

  ○卑幼交易

  诸有尊长,而卑幼不得典卖田宅人口。其尊长出外,若遇阙乏,须合典卖, 【疾病官事之类】 于所属陈告,验实给据,即听交易。违者,田宅人口各还主,债并不追。若卑幼背尊长、奴婢背主及宫户监 【宫户监,疑当作官户监户,参见下文「典雇身役」条。】 ,不得作债,知而与者,债并不追。财主不知,保人代偿,无保者亦不追。若从征代及在他应当差役,实有关用,听所属官司告结文凭。

  ○质债折庸

  诸负债贫无以备,同家眷折庸,其射粮军于衣粮内克半准还,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质债折庸身死者,其债并免征理。若元质数口内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数。 【输课亦同。】

  ○典雇身役

  诸良人典雇身不得过五年。若限内重立文约增加年月者,价钱不追,仍听出离。或依元立年限准克已役月日转典雇者,听。其典身限满无可赎者,折庸出离。或典数口内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内有身死者,收赎日并出元价。其官户及奴婢并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监户官户,违者元价不追。

  ○民俗杂禁

  诸民间祈赛迎引,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明金衣物。
  诸禾未熟,不得刈卖,其饲畜产杂禾,不在禁限。
  诸长官不得令有官人执辔,及于市廛行次,马下献酒。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唯首冠、霞帔、领袖、系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孝悌赏劝

  诸割服 【服,疑当作股。】 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 【奴婢为本主同。】 并委所属由覆朝廷,官支绢五疋、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周岁节假日

  春节仪万春节,三月十三日为始三日。元日假三日。 【前后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一百五日前日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旬假期余即日不在此。】

  ○日月蚀六条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六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蚀,并不杀生,禁酒乐断屠。

  ○禁断红门

  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官民坟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
  若地内安坑 【坑,原文作抗,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

  一品 【以上】 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则例

  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圣聪 【聪,原文作总,据文义径改。】 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
  笞罪  一十     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罪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
  徒罪  一年一年半  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  决七十七下
      三年     决八十七下  四年     决九十七下
      五年     决一百七下  右徒罪止五年
  绞罪至死

  ○诸杖大小则例

  皇帝圣旨谕中书省:
  一京府州郡见设司狱官,仰各常切录问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随即申报所属。其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不得以诸物觔胶装钉。决杖者,并用小头。仰所在官司常切检校,不如法者,随即究治更改。
  右仰准此。
  中统五年八月   日
  附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