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忒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买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本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

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

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六等,汉名“骑都尉”。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

十五年题准: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官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雍正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雍正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二百二十一至二百二十二)理藩院

我朝定鼎以来,德威远著,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爰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身故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与。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比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卑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汰,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