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忠公称庆历之盛,曰:“天人合同,上下欢心,才智不用而道德有余,功烈难名而福禄无穷。”当是时也,尚复有名之可指乎!

二十一 爱民当思所以防民
刑所以残民,亦所以厚民;刑所以虐民,亦所以安民。今之天下,惟严于用刑,而后可以言省刑;惟公于明刑,而后可以言恤刑。汉文帝宽仁之君也,而后世之论则曰“以严致平”。汉宣帝持刑之君也,而当时之诏则曰“务行宽大”。故文帝之于黎民醇厚,正自其以严致之;而宣帝之吏称民安,亦自其持刑得之。

吾尝怪夫世之迂儒曲士不明圣人之旨意,姑取无用之空言,以自高大,曰:“圣人无事于刑也。”圣人之果无事于刑也?而天下可以免刑哉?故吾之所谓无刑者,非世之所谓无刑也。必有使之而至于无刑也。恭维主上仁民爱物,与尧舜刑期无刑之意异世同符。迩者曲轸宸虑,哀矜庶戮之不辜,亲屈帝尊,临轩虑囚;而又遣部使者分行诸路,一清囹圄,惠至渥也。尚虑州县之吏不能体悉圣意,必欲如皋陶之不负所委,以推广好生之德。故愚不敢采摭阵腐而苟有赞美。(切)〔窃〕谓今之天下,惟虑夫用刑之不严、明刑之不公。是以为善者良者之不幸,而奸者诈者之幸。用于人情之私,非用于人情之公,是以为天下之病也。

周公之诗曰:“既取我子,毋毁我室。”说者曰:“诗人之仁也。”郑伯之诗曰:“无逾我墙,无折我桑。”说者曰:“诗人之爱也。”是则然矣。知仁民而未知仁之方,知爱物而未知爱之意。与其忧我子之取,孰若常固其室而不可毁。与其忧我桑之折,孰若常高其墙而不可逾。

古之立法,不惟惩天下之已犯,亦所以折天下之未犯。盖已犯之必惩,未犯所以必折也。今夫民之情,固喜温而恶寒,欲凉而恶热。然冬不寒、夏不势则民病而死矣。是故爱极者,恩之所从消;宽甚者,猛之所自起;求用刑之疏者,必至于用刑之数;求天下之喜者,必反以得天下之怨。理固然也。故汉高帝如此其宽仁也,入关之初,结天下之心,如此其亟也;欲除秦法之苛,如此其锐也。而其与民约法,亦曰杀人者死。帝不以为疑,民亦不以为请。何则?上下皆便,其当然也。杀人而法不死,孰不相杀,以至于大乱。故虽高帝欲取天下之速,而不敢宥杀人之罪,以陷天下之心。虽秦人之苦于苛,而不以高帝之不宥杀为帝之虐。然则古之立法之意可知也已。大抵始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也。今之法则不然。始乎不用,而终于不胜用。夫法不求民之入,而拒民之入也。古之法,民不入也,不招以入;而民之入也,不纵以出。夫惟不出,是以不入。故始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矣。

为矢者有杀人之心,而天下不可废矢也。然人人而知择焉。则矢可无乎?曰:“吾心存焉,虽为矢无害也。”夫子未尝废钓弋也,而所以仁禽兽者,至矣!是故惟君子不以所居迁所存。皋陶之刑皆春风,汤(师)之师皆时雨。遇所居而迁焉,斯下矣。


二十二 法不虑其终者必坏
西汉而下,创法垂制,得三代之余意者,莫唐若也。夫取民之法,每患其轻重不均,唐则一之以租调;养兵之法,每患其坐食无用,唐则处之以府卫;建官之法,每患其名实杂揉,唐则纳之以六典。使民不至于困,兵不至于冗,官不至于滥。太宗之法,庶几先王者,非以此欤?

建官之法传之至于景龙,则有墨敕斜封之滥,而古制遂以坏。养兵之法传之至于开元,则有长驱骑之制,而府卫遂以变。取民之法,传之至于建中,则有两税之目,而租调遂以废。夫中、睿之君固不足深责,而张说、杨炎亦非暗于事机者,岂可轻改太宗之法欤?


盖尝考之,丁以百亩为率,租以二石为额,调以布为制,役以二旬为限,此租调之法也。然无以葬者,许鬻永业。自狭乡顿宽乡者,并鬻口分。既许其鬻,则兼并宁不启耶?已鬻者不复授,则课何从均耶?在府则力田,番上则宿卫。无事皆农夫,有事则精卒。此府卫之法也。然河东、河北、关右、陇左府之环京畿者五百余,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府之在诸道者才二十余。虽曰重内轻外,何多寡之不等耶?外既轻矣,卒有调发,岂能朝夕至耶?分职率属则曰省、曰台、曰寺、曰监,序劳秩能则有品、有爵、有阶、有勋。此建官之法也。然承隋之后,官不胜众也,乃骤为七百三十事。可以省也,乃复增制员外。在当时已不能守,何以责后世之变耶?太宗之法固美矣。夫惟不虑其所终,不稽其所弊,是以虽行之一时,而卒不能以行之久远也。

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时斗米十钱余,草束八钱,民乐与官为市。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之患。仁宗治平中,诏陕西刺民,号义勇。又降敕榜与民约,永不充军戍边。然其后不十年,义勇运粮戍边以为常。神宗熙宁中,行青苗之法。虽不许抑配,其间情愿人户,乃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以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于邻保。温公亦谓“民知所偿之利,不知还偿之害”,是也。

二十三 人主好要则百事详
古人有言:“主好要则百事详,主好详则百事荒。”尝探是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