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不夺己之正以后之也推此而论小宗无支子则大
宗自绝矣子不绝父之后本家无嗣于义得还出后
者还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后叔父乙甲死丙已降
服周涉数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为母之服今叔
父自有子丙既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不若遂即吉
则终身无斩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
族人以支子后之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叔非
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后非礼也子从父
此命不得为孝父亡则周叔妻死制母服于义谬也
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难曹曰礼日月过
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
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甲死丙即知丧
哀情已叙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丧称情而
立闻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
义若依税服失其类矣且子为父不过再周丙尝为
甲已服周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岂礼意
乎答曰丙于礼无后乙之义丙既不得成重制于乙
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就
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便废
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尊
亲之至重礼制斩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齐衰周服非
所以崇尊亲之至重丙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而
数以为父三周乎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
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则已犹如为人
后者亦为所后斩衰三年为父服周服制既同则义
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丙归则应为三年今丧已久
于礼不应追服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周为夫
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于夫故虽及
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
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丙于礼无后乙之义虽
甲丧久除而丙归既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甲
追制重服是丙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
张湛为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若
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今乙虽
无子于礼不应取后于甲甲之命丙丙之后甲皆为
违礼若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
甚众时无讥议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非
犯礼违义故也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
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理丙从便为失道此之得
失自当与代人共之耳今所疑于丙既当持服与不
议者以为丙归宜制重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夫税
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
时为制服之始今月数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
终则尽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
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
所谓不称情者矣过时而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既
初闻之则同于始死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丙
既不得全重制于乙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
谓全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既
练而见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
已久于礼不追此议何疑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
夫丙不得成重制于乙今丙于礼诚无后乙之义然
据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
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今以妇人既
练见遣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父三年今谓丙本不
应为乙后然丙既奉命为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
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于所后矣若不服重制其
本亲乃岂可终身无斩衰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
依据耳
又范宁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所生
父没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归本家后甲终乙当有
服不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当无服继
母尝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兄范又难必当
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继母既出服周此礼所出为
分明释耳孔又答云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
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可以意
领故不必继于本也江熙难范云往因礼亲反因礼
疏何嫌顿尽乎未若相遗于江湖既还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
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继殇后服议
晋刘系之问荀讷礼丧服小记为殇后者服以其服
按郑元云言为后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
亲之服服之按礼取后或可缌麻之亲或五服之内
若如郑旨各从本亲则为殇后者可有无服之理殇
虽无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称之为父而无
服之处丧即情寻义无服之理有疑讷答曰今相承
继在殇者既殁之后主人近亲皆以殇服服之疏族
为后更当斩衰三年轻重殊驳非称情立文也且后
大宗当为祭主于先人轻降之服不可久废祭祀若
应重服者记当曰服斩文约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
服重也当以为后之故本施成人而不从殇耳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
晋贺循云庶子为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庶子之妻
自如常礼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于大夫皆然孔瑚
问虞喜曰愚谓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