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昌二年省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
 一员
知法十一员从八品


女直司五员汉人司六员
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从八品兴定二年置同流
外四年罢之
  明
明大理寺设卿少卿寺丞统寺正寺副评事之属
按明会典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

首领官司务二员
属官左寺左寺正一员左寺副二员右评事四员


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右寺右寺正一员右寺副一员右评事四员


旧八员后革四员
凡律内该载请旨发落者本寺具本开写犯由罪名
奏闻取自上裁即将奉到旨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
讫就写某官批于下押字其余有奉旨意者亦同此
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旨意于平允内开写
回报各衙门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员右寺丞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左右寺正各一员左右评事各二员


左右评事旧三员隆庆三年革一员万历九年
 革一员十一年复设一员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审衙门与在京同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敕会同南京刑部
都察院于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
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于京畿道审录若
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司务厅差办事吏
送通政司挂号通政司仰铺兵领出送刑部都察院
施行若旨意平允该寺承行吏送该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按明会典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
洪武元年革
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寺
按明会典十四年复置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
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
审刑司官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
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
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
诸司刑狱唯二司分审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
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谳其在京刑狱系军者
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
所府州县衙门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辖
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
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
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
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
洪武十九年审刑司革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升正三品衙门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应审覆奏驳事宜设司
务官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
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
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
审俱由通政司挂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
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
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
领赴堂圆审无异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
入卷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
递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
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
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
收掌然后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报原衙门如拟
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
来奏本缴送该科收掌仍发原问衙门再拟如二次
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候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
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驳
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
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若审得
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证佐取责所欣词状案呈
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
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
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
问若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
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照驳失出
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
一十五名依合律张丙一名有照驳谨具奏闻
一照驳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
之上律杖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准不应律
笞四十未审故失己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拟不当官
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
人合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陈丁等
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洪武 年 月
 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
拟某人一名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