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异原招某囚合发隔别衙门再
问谨具奏闻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
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
先为某衙门具本发审若原系公文者则云公文发
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
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
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
圆审谨具奏闻准 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洪武
年 月 日
各问刑衙门转详是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
并直隶卫所府所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
监收具由申达于各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
政司并直隶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具各
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
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
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驳回再

凡在京问刑衙门大小词讼非经通政司准行非由
各衙门参送不许听理非由本寺评允不许发落若
徇私拘审及改易发落者听本寺参究
凡天下问刑衙门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会审详
允方许转详敢有故违听本寺查出参究
凡刑部等衙门送审囚犯是年定本寺每月审过一
应囚数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
册着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
具本奏闻
凡本寺审过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
通类封裹属官赍捧堂上官于御前面奏详审过审
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
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驳回
再问拟罪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
奏本送科近例于每月十三二十六日御前面奏遇
免朝则候下月
是年定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
恶决不待时者每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
衙门处决不系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近例惟
强盗真犯覆奏奉旨即便处决者则不时行刑余俱
待秋后处决
是年设大理寺司务
洪武二十九年大理寺革
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 年复大理寺官名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寺革后复置改左右寺为
司官为都评副都评司务为都典簿永乐初左右寺
及官俱复旧左右寺职专主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
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务俾刑归
有罪不陷无辜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每月赴承天门外会同审录罪

按明会典凡两法司囚犯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
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
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
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
年间定制送大理寺审录发遣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令大理寺属官同两法司官审录直
省罪囚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
院官请敕于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
宪宗成化六年定大理寺审奏事宜
按明会典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
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
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
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
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
门每季差官类奏圣旨于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
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寺覆奏得旨回报本寺发

成化十七年定大理寺审录罪囚年限及定罪会问
事宜
按明会典凡五年审录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
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
一次着为令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历事监生即于来文
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于上
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于其下若奏本粘于
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
拟相符因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于其姓之下
其或情词有异拟议未当囚犯番异文移舛错则直
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于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
监生呈于卿少卿寺丞复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
于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
同或参驳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
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
道问理
神宗万历三年定审录官往返程限及考核优劣之

按明会典万历三年议准差去审录官各量地方远
近立为程限北直隶三个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
个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五个月四川广
东广西云南六个月入境以辞朝之日为始复命以
出境之日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查事完备省各
官前后所奏已经议覆依准改驳件数多寡详加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