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
 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
 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
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
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
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
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
吏六十有九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
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
官十四详复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
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
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参稽故事
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
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
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
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
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
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
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
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
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
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
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
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
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
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佑元年以右治狱勘
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
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
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
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
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异者互
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
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
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
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
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
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
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并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
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
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
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苦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
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
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
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
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左断刑分案
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
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
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
奏曰开折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
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
胥长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
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公事案后收理
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
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
开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
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
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
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仁宗宝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诏审刑院大理寺刑
部毋通宾客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金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统丞司直评事及知法明法之

按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
汉人通设六员女直契丹各四员卿正四品少卿从
五品正正六品丞从六品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
狱司直四员正七品掌参议疑狱披详法状


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罢
评事三员正八品掌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