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科给事中陈继之之议也。敕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其来久矣。本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以来俗僧鄙士。贪着自养殖贷。富豪甚至。田连阡陌。本欲以财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身遭J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弘多。至于末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贻累。厥初朕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分天下寺庵宫观。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余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听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间。已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教规。化缘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风俗美。钦兹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创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征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永乐四年十二月。征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观洞神宫。修举金斋法。荐皇考皇妣。车驾幸斋坛。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显斋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往视之。无拜跪礼合掌而已。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遇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会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于庆寿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十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通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院察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创。寺观会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创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于天下寺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四年。敕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