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住野里牙等。库藏田宅奴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业。铸黄金神仙符命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余锭。比岁数不登。乞讥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诸路。比岁水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征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钱二十六万余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丝绫罗 按明会典。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子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绢布匹。不得用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彩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神座案卓。许用红色。其余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起造斗拱。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o。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于外。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者。皆治以重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敕礼部清理释道。曰佛本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敬。后有去须发舍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为善。道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召鬼神。御灾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付僧录司。道士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