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河南卫辉歌谣:“高底鞋扎的五色花,看了一人也不差。娘呀,娘呀,咱娶吧!没有钱,挑庄卖地还要娶她!”

  河北歌谣:“小红鞋儿二寸八,上头绣着喇叭花。等我到了家,告诉我爹妈:就是典了房子出了地,也要娶来她!”

  江西丰城歌谣:“粉红脸,赛桃花,小小金莲一拉抓。等得来年庄稼好,一顶花轿娶到家。”

  顾颉刚《吴歌甲集》:“佳人房内缠金莲,才郎移步喜连连。娘子呵,你的金莲怎的小,宛比冬天断笋尖;又好像五月端阳三角粽,又是香来又是甜;又好比六月之中香佛手,还带玲珑还带尖。”

  此类歌谣,录不胜录,坊门小说描述男性崇拜小足之处更多。男性如此崇拜,无怪缠足之道日臻其盛矣。

  辰、男性之追摹

  《燕兰小谱》:“闻昔保和部有苏伶沈富官,容仪娇好,缠足如女子。”不独男伶如是,昔北京亦曾盛行男子以布带裹足,喜御瘦履、仄袜,以为美观,阔斧《记三十年前北京男女之修饰》载记甚详。

  △五、缠足禁止时期

  (甲)第一期清初至民元

  子、政府禁令

  清顾治元年,孝庄皇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二年诏:“以后人民所生女子禁缠足。”顺治十七年,特下制书,普下海隅,痛改积习。有抗旨缠足者,其父若夫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元年,再禁缠足。道光十八年,重申缠足禁令。至光绪二十七年,复下禁缠足上谕。虽以习俗相沿,未易骤变,而亦不能谓为效力毫无。

  丑、女子之自觉

  清乾隆时赵钧台买妾,有李姓女貌佳,而嫌其足未裹。媒谓女能诗,赵即以“弓鞋”为题面试之,女即书曰:“三寸弓鞋自古无,观音大士赤双趺。不知裹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又有高阳女子《谢禁缠足表》云:“高阳女子百拜上言:帝妃降于沩溃神禹娶于涂山,要皆妙丽天然,同大圭之不琢。肤发受之父母,又敢任意损伤?冠履配乎乾坤,何必匠心小大?”至兰陵女子《谢禁缠足表》,语更奇警:“兰陵女子稽首百拜上言:窃维四肢本无二体,痛痒相关;双趺载此一躯,屈伸独重。自炮烙开乎闺阁,咸缩缩如有循;……无罪无辜,群受汤水之糜烂;是矜是式,难忘昼夜之呼号。……且父鞠母怀,男女虽殊,而天性之亲无异。彼姝者子,独非人乎?”女子在清初有此觉悟,尤可矜贵。彼不能诗文之女子,相信具此同感者,数必匪鲜,特狃于习俗,难于拔脱,一旦倡者日多,必愿追踪步伍。

  寅、官绅之倡改

  清道光年间进士龚自珍所著歌咏中有“娶妻幸得阴山种,玉颜大脚其仙乎”。同治时,蜀人西昆熊子有女三,均不缠足。光绪二十二年,康有为创立不缠足会于广州,成立之初,会员达万人以上。顺德赖弼彤、陈默庵亦创戒缠足会。各会会员大都相约,所生女子不得缠足,所生男子不娶缠足之女。此项高等社会人物加以倡改,下流自多随仿。

  卯、文士之讽戒

  李汝珍著《镜花缘》,借林之洋被女儿国选作王妃故事,极力描写缠足惨痛情形,以反诸其身之方略,讽规当世。

  袁枚《牍外余言》:“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

  梁任公《新民丛报》:“……待女子也,有二大端:一曰充服役,二曰供玩好。……龀齿未易,已受极刑。骨节折落,皮肉溃脱,创伤充斥,脓血狼藉。呻吟弗顾,悲啼弗恤,哀求弗应,嗥号弗闻。数月之内,杖而不起;一年之内,舁而后行。”

  林琴南伤缠足之害,作《小脚》诗三首,述幼女被缠之苦、遇水灾之悔、遭匪劫之惨,字字有泪,句句刺心。

  时贤之《戒缠足歌》二首,一述五龄女子,哭诉缠足之痛;一述幼男啼恳,不纳缠足之妻。虽作者姓氏不传,而文字感人,立信醒世,度非高手不能为也(见贾逸君《中华妇女缠足考》)。

  金一系光绪年间鼓吹妇女从事革命者,所作《女界钟》对于缠足有沉痛之警语:“从古灭种亡国,皆由于自造,而非人所能为。今我中国吸烟缠足,男女分途,皆日趋于禽门鬼道,自速其丧魄亡魂而斩绝宗嗣也!”

  《三可惜馆丛谈》:“夫君国号称四万万人,因缠足而瘫痪者不下两万万人。……缠足则狼藉其血肉也,戕贼其肢体也。雕额涅齿,无此凶残;断发文身,逊其妖妄。坐是妇职不能修,家事不能理,∮荏弱,以终其身。而两足一曲,百骸俱病,母气不足,生于亦不能壮。……凡父母之于子、夫之于妻,则莫不以缠足为事。四德之外,继以双翘;中馈之主,乃求下达。……自六七岁时,即历受惨酷。……举国从风,相率效尤。……父母施之不为虐,儿女受之不为戚,邻里见之不为怪,苟不如是,则反骇诧惊异,加以讪笑。而吾国二万万妇女,遂成无足之人矣。……欧美各国以不缠足之故,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