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于四十二年将本多雇与王丰肃烧火,每月得钱七十文。
熊良供词
熊良:年十四岁,江西南昌人。供称:父亲熊廷试。久住南京,木匠生理,时常在王丰肃家做工,带良进出。偶丰肃与钱五十文买鸡,送进被获。各供是实。
二、会审判词
据此,看得此数犯者,皆亡命之徒,乌合之众也。执业甚贱,无恒产以固其心,投之以纤利,而奔走若狂。秉性好奇,有妖言以荧其听,故攻乎异端,而I网不顾。即均置之法,庶挽异趋,而细按其情,不无差等。
钟鸣仁惑于邪谋
如钟鸣仁其殆登坛执牛耳者乎,代宣夷咒,广招羽翼,犹日引男子也。至于公然淋妇女之水,而瓜嫌不避,沦中国以夷狄之风,父率其子,兄勉其弟,犹曰惑邪谋也。至于甘心供办之役,而钱谷是司,显受夷人以心膂之寄,所当与别案之钟鸣礼同律究者也。
曹秀深信其教
若夫曹秀,其即次焉者乎。深信其教,至挈妻以从,纵托言有疾,终属无耻,诵习其经,至呼朋以往,彼余成元、王文等,是谁之愆,所当与钟鸣仁并拟示惩者也。
姚如望从邪乱民
姚如望一担负么麽耳,辄敢揭竿而呼,声言效死,则不但从邪,抑且乱民矣,罪岂在鸣仁、曹秀下哉?
游禄为之鹰犬
游禄既从该省之罗儒望,而邮筒自效,暗通此之情,又登此处之天主堂,而阍人见委谨司也入之候,鹰犬不辞,三尺焉逭?
蔡思命之徒非其本心
蔡思命专供掌记,暇则烹茶,先经与匪人偕来,每年有多钱之入,法不容贷。第其来时年止十六耳,尚属无知误入,量当原情未减。此外则有被服其教,寝处其庐,此借彼之衣食,彼藉此之佣作者,如王甫之灌园,张元之捧茶,王玉明之执爨是也。因之以为利,非有深谋也。则又有谒徒而来请,依期而进拜,聚则为教中之人,散犹能自食其技者,如王文之不弃补网,刘二之仍操斧,周可斗之不废帽匠是也。偶牵于所诱,非其本心也。
幼童诚为可矜
他如幼童五名,三郎、仁儿、龙儿、本多、熊良,或舍入于堂中,或鬻之为仆隶,赤子入井,诚为可矜。即时省发,犹以为晚。
三、会审判决
钟、曹、姚当判刑
要而论之,钟鸣仁、曹秀、姚如望,引例,则有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军卫发边远充军,有司发口外为民,各犯政与例合。引律,则有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各犯又与律合,是在法曹酌而用之也。
游、蔡当递回原籍
游禄、蔡思命,虽为夷人效用,尚非引类呼朋,合送法司定罪,方行递回原籍。
王、张、三郎竟递回籍
王甫、张元、三郎,免送法司,竟递回籍。
王玉明等人放归生理
王玉明虽系受雇,实为愚民,相应与王文、刘二、周可斗免行递解,放归生理。
本多、熊良即宣发领
幼童本多、熊良、见有父在,即宜发领。
仁儿、龙儿令寺中收管
仁儿、龙儿,皆北直人,无亲识者,若竟放之,不免为棍徒拐卖,姑令寺中收管,以俟北方之讯可也。为此分别具由,连人犯一并呈堂守夺,原蒙审事理,本司未敢擅便,须至呈者。
计开解犯人十一名:钟鸣仁、曹秀、姚如望、游禄、蔡思命、王甫、张元、王文、刘二、周可斗、王玉明、幼童五名:三郎、仁儿、龙儿、本多、熊良。

万历四十五年 五月 日
署司事祠祭主事徐从治
四、会审堂批
堂批:各犯既审问明白,所引律例,似亦允当。
钟鸣礼五人参送法司定罪
但勘钟鸣仁、曹秀、姚如望,与别案钟鸣礼、张u,平时勾连夷教,扇诱愚民,临事又往来侦探,坏法情重。按律,有在京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官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之例。五犯是否,又与此例,合该司并入由内,将钟鸣仁等,与同游禄、蔡思命、俱参送法司定罪。
王甫三人竟递回籍
其王甫、张元、三郎,免其参送,竟递回籍。
王文四人台准放
王文、刘二、周可斗、王玉明,姑准省放。
本多、熊良由亲识领回
幼童本多、熊良,着令亲识人领回,取领状缴。
龙儿、仁儿收官寄养
仁儿、龙儿,暂令僧录司收官寄养,俟该府县有亲识人来发领。
五、堂批回卷
钟鸣仁五人参送南京刑部
奉此遵将钟鸣仁、曹秀、姚如望、游禄、蔡思命,于五月二十五日,参送南京刑部河南司,收问定罪。取有批回在卷。
王甫三人递解回籍
其王甫行上元县,转递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三郎行江宁县,转递直隶松江府上海县。张元在京年久,行上元县着落甲邻收管。取上江二县回报收管在卷。
王文四人放归生理
王文、刘二、周可斗、王玉明,放归生理。
仁儿、龙儿,僧录司收养
幼童仁儿、龙儿,发僧录司收养。
仁儿、龙儿由父领回
本多、熊良,各发伊父领回,各领状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