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兼祖行,父行,兄弟行而通言之者也,秦、汉之际,王制缺微,俗儒始有昭穆相继之说。至汉成帝纳赵飞燕之言,而飞燕纳定陶王之赂,因谓兄弟不相为後,舍中山王而立哀帝,而汉遂乱。既而王莽欲立幼主以成其篡,复伸兄弟不相後之议,以孺子继平帝,而汉遂亡。此乃淫后逆臣一时之乱制,而後之士大夫遂舍先王之法而从之,噫,亦异矣!然犹未尝直谓之父子也。东汉以降,俗益浇薄,务以虚伪相尚,始借父子之名以示亲髂渲意。故有异姓而养为己子者,曹腾之於夏侯嵩是也。有无故而约为父子者,董卓之於吕布是也。此自一时陋倘欢。况於同姓,且为之後,其父子之也尤不足怪,非遂可以是为万世之常法也。然吾尝观晋、宋、齐、粱间书,於所後者虽父之,於所由生者亦未尝不直父之也。其後不知何时,患两父之无别,乃别冠以“木生”之文,於是不生己者反为父,生己者反不得直称父,而名实大紊矣。原其改名之意,不过欲为後者之亲於此而疏於彼耳。顾名虽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灭大义者後先相望,虽名亦无如之何。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汉宣帝尝後昭帝矣,初不谓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孙非父也,然终不以入庙而干正统;其奉昭帝后,实尽子职焉。是故名自从实,行自从义,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称始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争其名,务以父之称归诸所後者,幸则为宋之“濮”,不幸则为明之“大礼”,亦可谓矫枉而过正矣!《记》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然则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称之也,其“实”非也;虽不以父母称之,实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义”然也。夫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与此正同,岂得遂以为当然乎!《开元礼》、《家礼》皆云“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误,不可以垂训。故今仍以《经》文为正。
  夫为人後者:《经》、《开元礼》并略(盖皆齐衰期)。《家礼》补,斩衰三年。明同。
  【明】为夫所後母(古无此称)。斩衰三年。
  【家礼】夫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经》,降齐衰期,报(字疑衍)。《开元礼》同。《家礼》:“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为父母与《开元礼》同;为子当降大功不报,与《开元礼》异(未有明说,恐系疏略)。明,为父母同,无“报”文。
  △辨许浩、程颐“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之说
  按:《经》文云“为其父母”,则是父母之称不可改也。故宋欧阳永叔据此文以立论。乃世犹多议之。许氏浩曰:“不曰‘为人後者为父母’,而曰‘为其父母’,以见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谓之父母而称‘其父母’也。服既以降,则名亦宜从其服。若名则存之,服则降之,服违其名,亦非义也。”伊川程先生曰:“立疑义者,只见礼文不杖期内有‘为人後老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後则父母反呼之以为叔为伯,故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为却将本父母亦谓父母也。”按:此二说巧则巧矣,然揆之经义实大谬不然。《经》曰:“女子子萌苏呶其父母。”又曰:“妾为其父母。”若《经》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称为父母,则女子萌苏哂胛妾者皆不得称其父母为父母乎?盖“其”之为言,别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兼未嫁者而言则不言“其”,故曰“女子子为祖父母”,曰“女子子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若不言“其”即得直称之,言“其”即不得直称之,则女子嫁者但当称其“曾祖、祖、伯叔父母”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称其“父、母、昆弟”为“父、母、昆弟”乎?为人後者,犹之乎庶子之为君母後也。《经》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记》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下为君母之党服。”然则庶子虽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称之,则於其母亦仍以“母”称之明矣。其实然,故其名然也。且女子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降服缌,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无有议之者。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何独为人後者则谓其服降名存之非义哉!盖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异,而父母之为父母自若也。故《经》於其子别之而不於其父母别之: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不云“为所生母”;曰“为人後者为其父母”,而不云“为本生父母”。《经》义甚明,儒者自不察耳。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故仕而去焉者;谓之“旧君”;子而为人後,为君母後者,则不谓之“旧父,旧母”。何者?仕焉之谓君臣,生焉之谓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旧,父母不可旧也。若昔日谓此人为父母矣,後日又谓他人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称焉,是父母亦有新旧矣。《经》何不云“为人後者为其旧父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旧母”,岂不文明义显,而乃曰“为其父母”,“为其母”哉?凡学,以知道为贵,次则通文,下则识字而已。然未有不识字义而能通文,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