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己者”为《内则》之“慈母”(《内则》云:“择於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复有师保,遂以为公子大夫之子耳。《内则》,後人所拟,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诚然,亦岂得舍本经自有之慈母而别求他书所云之慈母以实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轻重但以为君子子与非君子子而分,无他故也。《开元礼》采《经》文而删“君子子”三言,《家礼》因之则与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轻重悬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为庶母:《经》,十缌(本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皆缌。《家礼》,父妾有子则缌。明改齐衰杖期。
  △士妾有子之纟思为十服
  按:《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为妾服也,非谓士之子为父之妾服也。《家礼》乃谓“父妾有子则缌”,未知所本。吕新吾《四礼疑》云:“庶母之无子,无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论似为有理。余意:父正当从父服缌,父不服则止,明有尊也。父卒,则无论其有子无子皆为服缌,为父故也,不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谬矣!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米又谧诱龋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明制增为夫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萌嗽蛭父母服齐衰期;而为夫之庶母亦齐衰期,可谓厚矣。然为其父母仅如夫之庶母,独不嫌於太薄乎?以是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为贵妾:《经》,士缌。《开元礼》、《家礼》、明并无。
  《经》文蒙上“士为庶母”而言,说已见《为贵臣条》下。
  《集说》云:“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士妾缌之异说
  按:《经》主於“贵”,《记》主於“有子”。盖《记》自记所传,是以不能与《经》无异。当存之以备考;不必强使相合,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
  妾为其父母:《经》,公妾以及士妾,并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加邦人。”《家礼》同。
  ●卷三
  ○为人後者之服
  为人後者:(本经文盖“为所後之人”,古文简质耳。)《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增四字於下云“为所後父”服)井同。
  【本传】“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则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明为所後母(古无此称,即《传》文“所後者之妻”)斩衰三年(馀略)。
  【家礼】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明同,而增“为所後祖母(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不应呼所後者为父
  按:《经》但言“为人後者”而不称“父”,则是於所後者不呼为“父”也。古者名由实立,行以义断。生我者谓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其有不幸而山为大宗後,则当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亲干之;然不因此遂谓他人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震我者谓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其有不幸而庶子为父後,则当以君母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谓震我者之独非母也。何者?名从实,行从义:义有变而实无变,故行可改而名不可改也。且夫古之为人後者皆择亲者立之,亲同则择贤,贤同则择长,初不必尽用子行也,故有孙行而後祖行者,有兄弟行而相为後者。鲁定之後昭,弟後兄也;僖之後闵,兄後弟也。此固不能概名之为父也。然其义则皆如父子,故其服亦皆如父子。故《传》云:“事之如君父焉者,受国焉尔。”此之谓行从义,非并其名而改之也。且此皆兄弟耳:然以君父事之,则是为之服三年者不必父行,明矣。故《经》但云“为人後者”人也者,统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