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而能知道者;难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今以《经》文之“其父母”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是以儒者之论道反有时而不如文士之论道也。且为人後而称其所後为父母,称其父母为伯叔父母,庶子称君母为母而称其母为生母,妇人称舅姑为父母,此皆近世里巷相沿之陋獭H逭卟荒芤古礼以证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天妒浪字谬而诬《经》文以附会之,可乎!
  △《经》文为人後者之父母报服之衍
  按:子为父母三年,故为人後者降服期。父母为众子期,乃於为人後主之不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报,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萌苏呶其父母。”《大功章》曰:“女子子萌苏摺!笔亲咏灯涓改冈蚋改敢嘟灯渥樱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不降服,可乎!《经》曰:“姑姊妹女子子萌宋拗髡撸姑姊妹报。”又曰:“大夫之子”云云,“惟子不报”,是父母之於子不言报,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言报,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当言报而反不言报,为父母,不当言报而反言报,不亦亻真邪!然则此经之“报”当为衍文无疑。《开元礼》於昆弟姊妹之不言报者补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报者不删之,何邪?且“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缌”,《开元礼》之所增也,不言报,而父母则言报;岂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礼》云“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当报,则似亦但统昆弟姊妹等而浑言之,而忘《经》之所谓报者之非降等也。明则概不言报,亦不似有疑於此条者。二千馀年以来,未有疑及於此者,余不能知其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经》,降大功。本记补报。《开元礼》同,而增“为姑姊妹在室者报”,服同(《家礼》:“皆降一等,私亲为之亦然。”则是其服皆与《开元礼》同。後不复注)。明与(《开元礼》盖同。)
  △明制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礼志大功条》下云“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而无“为兄弟之为人後者”。夫既有为人後者为兄弟之服,何以独无兄弟为之之服?无为人後者为伯叔父服之语,何得独出伯叔父为之服之文?参而观之,“子”字当为衍文无疑。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适人者:《经》:降小功。《开元礼》同,补报,而增“为姑适人者,报”,服同。明同,唯缺报。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姑之服之非
  按:《经》,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盖古人立後,必择亲者,苟有期亲则功缌不得立。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亲同则服无所降也。即间有万一之不然者,而既举同父则同祖亦可例推。而《开元礼》乃增为姑之服。既增为姑之服,则祖父母、伯叔父母、从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挂一漏万,殊为疏略。
  为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增,缌。明同。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然则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无服,明矣。不然,彼为君母继母之党服者,夫岂不可以降而无服也!《开元礼》增此服,盖亦因时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为人後者,妻为其舅姑:(《开元礼》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礼》、明因之。古无是称。)《经》略。《小记》补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宋制不改夫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按:《经》,子为父母三年,妇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为人後降服期则妻亦降服大功。古人制礼,如魏主丕作殿,梁栋榱题皆以衡较其轻重,前後左右锱铢皆相称也;少加一木焉,则偏重而倾圮矣。宋改妇为舅姑皆服三年,与夫服同,然则夫为人後者,妻亦当与夫同服期,乃为相称。然犹沿《小记》、《开元礼》之旧,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则当从夫之服,於此则当降夫一等?岂当时议礼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为硕果之不食,饩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从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当如是疏也。
  【存疑】为养母:《经》、《开元礼》并无此项人。《家礼成服章》亦无文;唯《图》增此,服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家礼图》增养母之服之非
  按:《家礼成服章》,唯为人後与女子子萌苏咧降服不载,而统言之於後,其馀未有不载者。若果有养母之名之服,何得独遗之而不载乎!《图注》云:“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明制云:“谓自幼过房与人者。”果如所云,则有养母亦必复育养父。今为养母三年而为养父无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轻也?岂天下养同宗及遗弃之子者尽寡妇乎?是不可解也。或父以过房为父之他妾,则又与慈母无二矣。《图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与《成服章》异同者颇多,必非朱子之书;他本或无之。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称。然於养母,余终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