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长子与妻分同,故古皆为三年。为妻改期而为长子仍服三年,《轻》重不伦。明之改而为期,是也。顾长子既改为期,则众子与酶疽嗟备奈大功;而仍皆为服期,亲疏无别,檬同条,可乎!且长子之丧,父主之,既改为期,则当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矣,长子之子当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丧如庶子乎?不如当时议礼之臣将欲何从?噫,亦疏矣!
  △古礼体卑承尊之精意
  盖古之所谓礼者,非但文器数之末已也,国有国之体制,家有家之体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务使尊卑相就,联为一体。故不但卑幼有为尊长抑其情者,虽尊长亦有为卑幼伸其意者。夫为妻期,则子为母不敢以三年;君为妾缌,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为尊长而抑其情也。子不忍不为父三年,故父亦为长子三年;庶子不可不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此为卑幼而伸其意也。《礼经丧服》一篇虽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无一二之可议,要其体制秩然,以尊体卑,以卑承尊,犹可见三代圣人之遗法。後人轻於改古,未必无一二之胜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丧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统属者,体制之意微矣!
  妻为夫:《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母为长子:《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长子”)并因之。明改齐衰期。《开元礼》别出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改齐衰期。
  【附】改葬:《经》无文。本记补,缌。《开元礼》同。《家礼》、明并无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记不言何人为缌。《郑注》云:“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孔疏》益以“子为母,父为长子”,《开元礼》益以“子为母,妾为夫”(当云“君”,或云“家长”;云“夫”非是),是已。然为祖父母,为舅姑,为女君,女子子为其父母,服虽期而义实重;妻之丧,失主之,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服皆齐衰三年;皆不容以无服。然则《郑注》但举其重者以该之,固当不仅此数者而已也。
  ○同堂之服
  (古谓之“同室”。《孔疏》云“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是也。今谓之“同堂”。)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传】“父卒,然後为祖後者(谓盟铮《家礼》谓之承重)服斩(亦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家礼》谓之为祖母承重)三年(亦齐衰。祖父在,则亦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祖在祖卒并斩衰三年。
  △盟锍兄赜胫魃
  按:本传称“为祖後者服斩”,谓盟镆病'盟镎吆危砍ぷ铀生之子,故称为枚使之承重也。近世不达此义,长子无子而以他人子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丧,谬矣!吾乡曹培真先生(讳养元,号松岩)尝言“长子无子而众子之子无可继者,不得已而继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当仍以次子主丧为正”,可谓准情酌理,至当不易之论。余因其说推之,不但继他人之子不当使之主丧,即继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丧,仍当以其父主丧也。是故,盟锍兄兀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若别立嗣子,自当仍择其亲者尊者主丧,而不得以疏间亲,以卑逾尊。所谓“礼本乎人情”者,此也。又如长子之子尚幼,不能主丧尽礼,与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则何如使次子主丧尽礼之为愈乎!凡若此类,考礼者皆当为论以明之,以补前人之所未及。余又尝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盟铮故外丙以庶子继成汤,仲康、仲壬以弟继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盾而立微仲。春秋以降,始有立盟镏说,然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谓之盟铮非取他人子强以继长子,遂可冒名为盟镆病4蟮止湃松惺刀不尚名,贵真而不贵伪,故无盟镌蛄⒓臼子,无庶子则立弟。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为後者,多不可纪。自汉王莽贪立幼主以济其恶,乃持兄弟不相为後之议;而曹操杀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为常,由是後人为其所惑,渐至亲疏颠倒而不之悟,强取他人之子,名曰盟铮使之主丧承祀;而其人之亲子亲孙反不得与其数。悖礼伤教,於斯极矣!甚至陈留孝静,以及来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在廷岂无儒臣,而皆视为当然,恬不知怪;较之庞勋,亦何异焉!嗟夫,莽、操之人,驵侩之徒所羞称也,而莽、操之礼,则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叹矣夫!此五服之要义,而《开元礼》、《家礼》皆未言及此,岂当日此风尚未盛行乎?故今补而论之。
  宋熙宁八年、元丰三年制:“无传袭封爵者,嫡子死,庶子承重。无庶子,嫡孙始承重。无嫡孙则庶孙承重。曾孙以下准此。”
  △宋制许庶子承重之得失
  按:米幼洌则以盟镂後,礼也。盟镉祝或不贤,有国家者恐其不克负荷而立庶子,义也。无故而立庶子,非也。况无传袭封爵,何为而必不使盟锏贸兄睾酰咳唤现罱世以他人子为长子後而承重主丧者,犹为彼善於此。故今附列於後。得失是非之数,